作者:林三土
美国的枪支问题(一)第二修正案之争
讨论美国政治,枪支管控是绕不开的话题。这个话题涉及到哲学、法学、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各种争议盘根错节,常令观者无所适从。要分辨不同立场的是非曲直,单凭一两篇快餐式的评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以系列文章的形式,从不同角度分别深入梳理,方有可能中肯地呈现出枪支问题的全貌。
§1
作为系列的第一篇,本文先从人们耳熟能详的美国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谈起: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鉴于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属必要,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
一般人聊到美国的枪支问题,第一反应都是援引这条修正案,认为它白纸黑字地、无可争议地确立了美国人的持枪权。事实上并非如此。自其问世以来,在如何解读第二修正案上一直存在诸多重大分歧,直到联邦最高法院2008年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与2010年McDonald v. Chicago这两个里程碑判决之后,司法层面的分歧才告一段落。然而这两个判决本身就是极富争议性的,判决的支持者自然欢欣鼓舞,反对者则指责多数派大法官们出于个人政治立场而扭曲宪法原意,在高院史上新添了两桩错案。
那么对这条修正案的解读究竟存在哪些分歧?首先,与其它修正案相比,第二修正案的语法结构别具一格,所述“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属必要”与“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两个命题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引导从句(prefatory clause)与操作从句(operative clause)的关系,前者作为原因状语修饰后者(即“鉴于……”)。引导从句通过谓词的动名词化来表示原因,在制宪时代是常见的文法,相当于说“As/Since/Given that/Considering that/…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is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这一点争论各方均有共识。问题在于,引导从句对操作从句构成了怎样的限制?引导从句所述原因,是操作从句的唯一原因吗?抑或仅仅是诸多原因中随意选取出来的一条?这绝非细枝末节的语法辨析,而是与司法解释的大方向密切相关:引导从句是不是操作从句的唯一原因,影响到武器权在多大程度上必须奠基于民兵身份。
类似地,第二修正案的几乎每处措辞都会引发司法解释上的一团混战:“管理良好(well regulated)”所谓何事,包括对枪支的管理吗?说民兵是“州(State)”的必要安全保障,意思是把管理民兵以及武器的权力交给各州——既不是联邦政府也不是个人——吗?武器权是“人民(the people)”的权利,这种权利究竟是属于人民这个集体,还是属于构成人民的每位个体公民?对武器的“存贮与佩用(keep and bear)”有没有特定的军事涵义在内,尤其“佩用武器”在制宪时代是“服兵役”的同义词吗?这里所谓“武器(Arms)”涵盖古往今来任何类型的武器吗,还是只涵盖那些民兵训练或作战时会用到的武器?……
围绕这些分歧,宪法学界形成了两大基本的解读流派:“个体权利派”(individual right interpretation)与“集体权利派”(collective right interpretation)。2008年的Heller案是“个体权利派”的重大胜利,如高院的5:4判决所言:“第二修正案保护这样一种个体权利:拥有一款与在民兵中服役没有关联的火器,以及将该武器用于传统上合法的目的,比如在家中自卫。(The Second Amendment protects an individual right to possess a firearm unconnected with service in a militia, and to use that arm for traditionally lawful purposes, such as self-defense within the home.)”
与此相反,“集体权利派”认为第二修正案并没有将武器权直接落实到每个个体头上,而是将其划归于特定的集体。根据所认定的集体不同,这种解读派中有派,又可以分为“州权模式”(第二修正案旨在防止联邦政府侵犯州权,但并不对州政府的行为构成约束,各州可以自行立法限制甚至取消本州居民的武器权)、“现役民兵模式”(武器权属于所有正式参与民兵训练或作战任务者,且武器类型与使用目的必须与民兵活动有关)、“民兵资格模式”(武器权属于所有具备民兵资格者,且武器类型与使用目的必须与民兵活动有关)等等许多不同的路数。
这些不同的派别与解读模式究竟孰对孰错?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必须回到制宪时代甚至更早,考察第二修正案出炉的来龙去脉。
§2
在政治思想史上,兴起于文艺复兴时期的古典共和主义认为,无论雇佣军还是常备军最后都会沦为君主专制和暴政的工具,只有民兵才是自由与共和的基石(对此我将在本系列之后的文章中更详细地加以分析)。最早受到这一思潮影响的成文法,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英格兰议会在法案中控诉被废黜的国王詹姆斯二世所犯下的罪行,其中包括:
… did endeavour to subvert and extirpate the Protestant Religion and the Lawes and Liberties of this Kingdome… by raising and keeping a Standing Army within this Kingdome in time of Peace without Consent of Parlyament and Quartering Soldiers contrary to Law; by causing severall good Subjects being Protestants to be disarmed at the same time when Papists were both Armed and Imployed contrary to Law………通过未经议会同意便于和平时期在国内招募并维持一支常备军,并违法驻扎士兵;通过在天主教徒既拥有武装又被违法募兵之时,一面解除诸多新教徒良民的武装……企图颠覆并根除新教,以及本国的法律与自由……
相应地,《权利法案》规定:
That the raising or keeping a standing Army within the Kingdome in time of Peace unlesse it be with Consent of Parlyament is against Law; That the Subjects which are Protestants may have Arms for their Defence suitable to their Conditions and as allowed by Law.非经议会同意,于和平时期在国内招募或维持一支常备军,属于违法;新教徒臣民可以出于他们的防卫起见,视他们的诸般条件所适,在法律允许下拥有武器。
我们可以把《权利法案》对军权与武器权的规定称为“族群对等原则”约束下的“议会权模式”。一方面,不得擅自维持常备军、不得擅自解除臣民武装,都只是对王权的约束,并不妨碍议会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立法;另一方面,议会在立法限制或取消武器权时,应对各族群不偏不倚、一视同仁,比如不能只取消新教徒群体的武器权,而不同等地取消天主教徒群体的武器权。Heller案中的多数派大法官,仅仅因为《权利法案》中没有提到“民兵”,就将其归入“个体权利派”而非“集体权利派”文献,是站不住脚的。
古典共和主义思潮同样传播到了北美殖民地。独立战争期间,各州民兵在战场上表现不佳,大陆会议不得已组建了常备军性质的“大陆军(Continental Army)”与英军作战,民兵则主要负责维持治安以及镇压奴隶暴动。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州在战争期间制定州宪法时,规定了民兵对常备军的优先地位。比如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第十三条写道:
That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composed of the body of the people, trained to arms, is the proper, natural, and safe defence of a free state; that standing armies, in time of peace, should be avoided as dangerous to liberty; and that in all cases the military should be under strict subordination to, and governed by, the civil power.一支管理良好的、由经受武器训练的人民全体组成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恰当、自然且安全的防卫;常备军在和平时期对自由是危险的,应予避免;在任何情况下,军队都应该严格屈从于文官权力,并接受其管理。
宾夕法尼亚(1776)、北卡罗来纳(1776)、佛蒙特(1777)、马萨诸塞(1780)等州的宪法在“避免常备军”和“以文驭武”方面与弗吉尼亚做出了几乎相同的规定——除了马萨诸塞州在常备军问题上更明确地采用了英国权利法案的“议会权模式”,规定的是“未经立法机构同意(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legislature)”不得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
这些州与弗吉尼亚较重大的区别,在于取消了后者宪法中“一支管理良好的、由经受武器训练的人民全体组成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恰当、自然且安全的防卫”一句,改用武器权条款代之。
比如宾夕法尼亚宪法(1776)称:
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bear arms for the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人民有权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
北卡罗来纳宪法(1776)称:
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bear arms, for the defence of the State; …人民有权为了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
佛蒙特宪法(1777)称:
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bear arms for the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人民有权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
马萨诸塞宪法(1780)称:
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keep and to bear arms for the common defence; …人民有权为了共同防卫而存贮以及佩用武器;……
可以看出,这四份州宪在对武器权的理解上泾渭分明地分为两派。北卡罗来纳与马萨诸塞属于“集体权利派”,认为佩用武器的目的只能出于“本州的防卫”或“共同防卫”;宾夕法尼亚与佛蒙特则属于“个体权利派”,认为除了“本州的防卫”外,人们还可以出于“自卫”而佩用武器,也就是前引2008年Heller案判决中所说的“用于传统上合法的目的,比如在家中自卫”。
§3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完稿后,被交付各州予以批准接纳。联邦派(federalists)与反联邦派(anti-federalists)在是否批准宪法草案的问题上斗争激烈,其中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十五、十六节也引起了一部分反联邦派的警惕: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provide for calling forth the Militia to execute the Laws of the Union, suppress Insurrections and repel Invasions;To provide for organizing, arming, and disciplining, the Militia, and for governing such Part of them as may be employed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reserving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the Appointment of the Officers, and the Authority of training the Militia according to the discipline prescribed by Congress;…国会有权……着手征调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着手组织、武装与训练民兵,以及着手管理可被征用为合众国服役的那部分民兵,而各州则相应地保留对军官的任命权、以及按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民兵的权力;……
反联邦派本来就抵触新宪法下联邦权的扩张和州权的减少,设想以民兵作为各州对抗联邦“暴政”威胁的武器;国会若插手民兵的征调与管理,势必令州权愈发沦丧,非有根本性的反制措施不可。
在批准接纳过程中,不少州均对联邦宪法提出了修正案动议,其中新罕布什尔、弗吉尼亚、纽约、北卡罗来纳等数州的动议包含了事关军权及武器权的内容。1788年的弗吉尼亚动议在这方面最为详尽,也是后来第二修正案成文的起点:
SEVENTEENTH, 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 that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composed of the body of the people trained to arms is the proper, natural and safe defence of a free State. That standing armies in time of peace are dangerous to liberty, and therefore ought to be avoided, as far as the circumstances and protection of the Community will admit; and that in all cases the military should be under strict subordination to and governed by the Civil power.EIGHTEENTH, That no Soldier in time of peace ought to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and in time of war in such manner only as the laws direct.NINETEENTH, That any person religiously scrupulous of bearing arms ought to be exempted upon payment of an equivalent to employ another to bear arms in his stead.第十七条:人民有权存贮与佩用武器;一支管理良好的、由经受武器训练的人民全体组成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恰当、自然且安全的防卫。常备军在和平时期对自由是危险的,因此应在共同体的环境与保障所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予以避免;在任何情况下,军队都应该严格屈从于文官权力,并接受其管理。第十八条: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屋主允许不得驻扎民宅,在战争时期亦只能以法律允许的方式驻扎民宅。第十九条:任何对佩用武器有宗教顾虑之人,在偿付足以招募另一人代其佩用武器的金额之后,应当得到豁免。
稍早几天的新罕布什尔动议也包括了与弗吉尼亚动议相似的“常备军条款”和“驻扎民宅条款”,但在“武器权条款”上,措辞并非“人民有权存贮与佩用武器”,而是“国会永远不得解除任何公民的武装,除非其正在参与或曾经参与实际发生的叛乱(Congress shall never disarm any Citizen unless such as are or have been in Actual Rebellion)”。纽约动议相比于弗吉尼亚动议,在“民兵条款”中将民兵“由经受武器训练的人民全体组成”,改成了“包括有能力佩用武器的人民全体在内(including the body of the People capable of bearing Arms)”。北卡罗来纳动议则全盘照抄弗吉尼亚。
除了各州正式提交的修正案动议之外,还有一些州的反联邦派因为居于下风,只能以少数派身份提交非正式动议。比如宾夕法尼亚的怀特希尔(Robert Whitehill)在其动议中主张:
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bear arms for the defense of themselves and their own state, or the United States, or for the purpose of killing game; and no law shall be passed for disarming the people or any of them, unless for crimes committed, or real danger of public injury from individuals; …The inhabitants of the several states shall have liberty to fowl and hunt in seasonable times, on the lands they hold, and on all other lands in the United States not enclosed,… without being restrained therein by any laws to be passed by the legislature of the United States.人民有权为了他们的自卫、他们所属州的防卫、合众国的防卫、或出于杀死猎物的目的,而佩用武器;不得通过任何法律解除人民或其中任何人的武装,除非当其犯下罪行、或当个体造成了公共伤害的切实危险;……各州居民拥有在合适季节于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或合众国其它所有未圈之地上打猎的自由,……而不受合众国立法机构所通过的任何法律的限制。
很显然,怀特希尔在武器权问题上是一位极端的“个体权利派”。倘若他的动议当时被国会采纳,便不会有后来的种种宪法争议了——然而历史并没有沿这个方向发展。
将弗吉尼亚动议与该州宪法的修订过程相对比还可以发现,弗吉尼亚人对武器权的理解,只是到了相当晚近,才从“集体权利派”转为“个体权利派”。前面提到,作为州宪法的组成部分,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宣言》有着与1788年动议相当的“民兵条款”、“常备军条款”与“以文驭武条款”,却偏偏缺少“武器权条款”。不但如此,此后近两百年间弗吉尼亚州五次修宪(1830、1851、1864、1870、1902年),都没有对这一部分做任何更改。直到1971年第六次修订州宪,才在“一支管理良好的、由经受武器训练的人民全体组成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恰当、自然且安全的防卫”后面,补了一句“因此,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therefor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换言之,在1971年以前,对弗吉尼亚人来说,武器权都只是针对联邦政府——而非州政府——的限制。
§4
1789年6月8日,时为国会众议员的麦迪逊,向众议院提交了他的修正案提案。作为弗吉尼亚人,他的提案自然以弗吉尼亚动议为基础。麦迪逊提案将弗吉尼亚动议第十八条——“驻扎民宅条款”——单列(后来成为联邦宪法第三修正案),而将第十七、十九条整合如下: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a well armed and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the best security of a free country: but no person religiously scrupulous of bearing arms shall be compelled to render military service in person.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因为一只装备良好且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国家的最佳安全保障;但任何对佩用武器有宗教顾虑之人,不得被强迫由本人服兵役。
麦迪逊提案对弗吉尼亚动议的改动包括:略去“常备军条款”和“以文驭武条款”;变更 “武器权条款”与“民兵条款”的逻辑关系,将后者作为前者的原因状语,而非原本的并列关系;修改“民兵条款”与“宗教顾虑条款”的若干措辞——其中,把“民兵条款”中的“自由州(free state)”偷梁换柱为“自由国家(free country)”,尤其体现出麦迪逊作为一名(尚未改换门庭的)联邦派的苦心孤诣。
不过提案上交众议院特别委员会之后,麦迪逊的这个小动作马上被火眼金睛的委员们识破了。经过几天讨论后,7月28日出炉的众议院委员会报告对提案此条做了若干改动,包括把“自由国家”改回“自由州”,再次突出了州权: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composed of the body of the people, being the best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but no person religiously scrupulous shall be compelled to bear arms.鉴于一支管理良好的、由人民全体组成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最佳安全保障,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但任何有宗教顾虑之人,不得被强迫佩用武器。
委员会将报告提交众议院全院讨论后,8月24日表决通过的众议院决议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composed of the body of the people, being the best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but no one religiously scrupulous of bearing arms shall be compelled to render military service in person.鉴于一支管理良好的、由人民全体组成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最佳安全保障,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但任何对佩用武器有宗教顾虑之人,不得被强迫由本人服兵役。
众议院将决议提交参议院讨论,后者删去整个“宗教顾虑条款”,修改其余部分措辞,递回众议院批准之后,便得到了我们如今所见的第二修正案最终版本: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鉴于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属必要,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
在参众两院先后讨论这条修正案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一是是否重新引入被麦迪逊省略的“常备军条款”与“以文驭武条款”。二是是否强调民兵“由人民全体组成”,或强调人民应当“经受武器训练(trained to arms)”。三是民兵与自由州的安全之间究竟属于何种关系:前者究竟本身就是后者的“安全保障(being the security of)”,抑或其“最佳安全保障(being the best security of)”,抑或“对其安全实属必要(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抑或是其“恰当、自然且安全的防卫(the proper, natural and safe defence)”?在这些讨论中,议员们均以民兵对自由州安全的意义为默认前提,担忧的只是如何措辞才能防止联邦政府钻空子,比如通过令人民疏于武器训练而降低民兵对州权的保护力。
四是是否赋予“对佩用武器有宗教顾虑之人”以豁免兵役的权利。在反对这一条款的议员中,一些人的理由是这类豁免违反了前面提到的“族群对等原则”:一方面,它将导致某些族群承担起额外的军事义务;另一方面,它也可能被占多数的族群利用,通过将少数派裁定为“有宗教顾虑”的群体,而在自身拥有武器权的同时变相解除后者的武装。另一些议员担忧的则是,这个条款会被联邦政府利用,通过不断豁免各类群体“佩用武器”的义务,而达到削弱与蚕食民兵的目标。在这场讨论中,议员们不假思索地将“佩用武器”作为“服兵役”的同义词使用,在视其为权利的同时也视其为义务,充分体现了“集体权利派”的思维方式。
五是是否像马萨诸塞州宪法那样,强调“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只能以“为了共同防卫(for the common defence)”为前提。这项动议仅在参议院中讨论;由于参议院在1794年以前均采取闭门形式秘密讨论,不记录会议过程,因此我们无从得知参议员们支持或反对这项动议的理由。但最终成稿并没有加入“为了共同防卫”字样,可以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极端的“集体权利派”遭到了挫败。
总的来说,在第二修正案成文的过程中,对武器权的“集体权利派”解读占据了主流,尽管并没有获得完全的胜利。
§5
事实上,当时各州对第二修正案的“集体权利派”性质有着清醒的认识,其中一些州的“个体权利派”们还迅速做出了反应。前面提到,1776年的宾夕法尼亚州宪法规定,“人民有权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bear arms for the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在联邦宪法修正案定稿并提交各州后,1790年宾夕法尼亚州一边批准了修正案,一边修订了本州宪法,将上述条文改为:
The right of the citizens to bear arms in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shall not be questioned.公民们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质疑。
这里的关键在于,将原先的“人民(the people)”改成了“公民们(the citizens)”,以表明武器权属于每个“公民”个体,而不是“人民”这一集体——从而与第二修正案拉开距离。
类似地,1792年新成立的肯塔基州,一边批准了修正案,一边在州宪中像宾夕法尼亚那样规定:
The right of the citizens to bear arms in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shall not be questioned.公民们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质疑。
更有趣的是,肯塔基人担心这种表述仍然不够明白、仍然可能被“集体权利派”曲解,因此1799年又修订了州宪,特地把句中单数的“公民们的权利(the right of the citizens)”改为复数的“公民们的各自权利(the rights of the citizens)”,这才罢休:
That the rights of the citizens to bear arms in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shall not be questioned.公民们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的各自权利不得受到质疑。
两相对比,可以看出“集体权利派”解读不但较为符合第二修正案的立法初衷(original intent),也更贴近同时代人对其字面含义的认定(original meaning)。基于立国时期这些的丰富史料,无怪乎主流宪法史学家在Heller案后,要群起吐槽多数派大法官——特别是其中以“原义主义者(originalist)”自居的几位——对这条修正案的解读了。
当然,一方面,对于不是原义主义者的人来说,不论立法初衷还是原始字面含义,都只是司法解释中可能应予考虑的诸多因素之一,并不具有压倒性的效力。另一方面,即便在“集体权利派”内部,也仍旧存在不同解读模式的分歧,有赖进一步的辨析。因此,宪法体系对武器权究竟实际保障到——以及应当保障到——何种程度,还需要结合后续案例与社会情势来一并考察。这便是本系列接下来的工作。
美国的枪支问题(二)
枪支管理的社会演化:民兵迷思、种族政治与右翼草根动员
(2017-10-15 04:49:50)
一
当地时间2017年10月1日晚,美国赌城拉斯维加斯,64岁的白人男性斯蒂芬·帕多克(Stephen Paddock)使用经过改装的半自动步枪,从曼德勒海湾酒店第32层某房间的窗口,居高临下地扫射广场上参加拉斯维加斯年度乡村音乐节的人群,造成59人死亡、489人受伤,继2016年6月12日的奥兰多夜店枪击案(50死53伤)之后,再次刷新了美国单人枪击案的死伤记录。案发后,警察在涉事酒店房间中发现23支枪械及大量弹药,以及数枚可将半自动步枪的射速提高到每分钟700发子弹的撞火枪托(bump stock),不久又在枪手家中发现了另外19支枪械,以及未曾付诸实施的攻击其它音乐节的计划。
美国的枪支制度一向遭人诟病,拉斯维加斯枪击案更是直接暴露出其中的重重漏洞。比如在联邦层面,尽管1986年的《火器拥有者保护法》(Firearm Owners Protection Act)禁止平民持有1986年以后生产的全自动枪械(俗称“机关枪”),但无论半自动枪械还是撞火枪托,却都不在目前的法律限制范围之内:1994年的《突击武器禁令》(Assault Weapons Ban)曾一度禁止某些“突击型”半自动枪械,但该禁令已在2004年因为未能续期而失效;至于撞火枪托这样价格便宜、即插即用、实际上等于将半自动枪械升级为全自动枪械的改装设备,其流通与使用更是全无限制,令《火器拥有者保护法》对全自动武器的管控形同虚设。
至于拉斯维加斯所在的内华达州,其州法对枪支的管理更是出了名地松懈:比如不要求物主对枪支进行注册,也不限制单人拥有枪支的数量;不禁止平民持有或交易大口径狙击步枪及高容量弹夹;无需执照即可出售弹药,也不要求出售者记录弹药购买者的姓名身份;从没有执照的私人玩家处购买枪弹者无需接受背景检查(background check);等等。此外,内华达州议会还禁止地方市郡政府在辖区内自行立法对枪支进行小范围控制。控枪倡议者早就警告过内华达州枪支政策的潜在风险,只是不料竟以如此惨痛的方式言中。
然而与过去数年里一次接一次的重大枪击案一样,拉斯维加斯的悲剧对于改革美国当代抱残守缺的枪支政策,恐怕并不会有任何切实的推动。1996年澳大利亚阿瑟港枪击案(35死23伤)发生后的短短十二天内,澳大利亚政府便与反对党合作,通过了全面改革枪支管理体系的《全国火器协议》(National Firearms Agreement);同年苏格兰邓伯兰学院大屠杀(18死15伤)后,英国议会也只用一年时间便完成了对《火器法》(Firearms Act)的两次修订。这些改革在大幅降低澳、英两国涉枪案件(包括杀人、自杀、抢劫等等)的频率与烈度方面,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被公认为立法处理社会问题的典范。与此相反,在过去几十年中,美国的枪支管理体制却未见改善、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退步,大规模枪击案也爆发得越来越频繁。
为何欧美其它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控枪政策,在美国却举步维艰?为何美国的枪支管理改革会陷入今天的僵局,甚至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之一?对此,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援引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对持枪权的保障。但细究历史可以发现,在二十世纪下半叶以前,第二修正案从未被视为枪支管理的阻碍;换句话说,第二修正案只是为当代“枪权神圣论”者的政治动员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原材料,但这些原材料被以如此方式解读和利用,以及拥枪派在政治上的被动员,却并非自然而然之事。要真正了解美国控枪难的原因,必须抛开“第二修正案保障持枪权”的宪法迷思,把握更为深广的社会政治背景演变脉络。
二
文艺复兴以后,古典共和主义在欧洲政治思潮中的影响与日俱增。根据古典共和主义者的说法,无论“雇佣军”还是“常备军”,都与公民美德及共和精神背道而驰:雇佣军为钱卖命,周身散发铜臭,得胜便趁机洗劫,失利便一溃千里;常备军听命于君主一人的调遣,以备战为职业,在和平时期亦不解散,显然意在震慑并镇压反对者,为专制与暴政添砖加瓦。在古典共和主义的理论图景中,只有身兼平时“公民”与战时“士兵”两重身份的“民兵”,才是自由与共和赖以存续的基础:和平时期作为公民参与日常的社会政治活动,令士兵们在参战时更有保卫家园的自觉,而非(像雇佣军那样)拿钱办事或(像常备军那样)消极听命;随时应征入伍抵御外敌的义务,又让公民们在承平时期居安思危,不忘操习武事、培养武德,免受酒色财气的腐化而堕落。
在欧洲各国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雇佣军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常备军与民兵的理论之争一度激烈。在十七世纪的英国,先有克伦威尔“新模范军”被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以后的主流舆论视为反面典型,后有1689年《权利法案》将擅自设立常备军列为詹姆斯二世的罪状之一;常备军在母国的恶名,对北美殖民地正处在发育期的政治思想造成了深刻的影响。
近百年后北美独立战争爆发时,英国本土思想家已经开始逐渐接受常备军的理念(比如亚当·斯密就在《国富论》中辩称,常备军既未足以妨碍公民自由,又顺应了国家现代化与战争专业化的大势),北美殖民地的主流意见却仍旧对常备军嗤之以鼻,不少州在制定州宪法时均写入了“和平时期不得维持常备军”的条款。尽管各殖民地的民兵在独立战争中表现不佳、并未发挥实质作用,但在战后仍被作为北美建国神话的一部分广受传颂,而抗英主力“大陆军”则一俟战争结束即遭解散,其军饷亦遭拖欠,由此导致的1783年“宾州兵变”甚至逼得邦联国会仓皇逃离费城、美国从此迁都。
直到1791年瓦巴什战役(Battle of the Wabash),一支大约千人的民兵队,在与印第安部落交战的过程中全军覆没,关于民兵军事能力的迷思才彻底破产,举国上下终于承认:国防安全必须靠职业军队来保障、绝不能托付给业余的民兵;美国本已解散的常备军体系也在此役过后得以重新建立和发展。
不过在此之前,《邦联条例》施行的短短几年间,中央政府过于孱弱带来的不便已然暴露无遗,而1786-1787年间的谢司叛乱(Shays’ Rebellion)则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尽管马萨诸塞州民兵最终还是将谢司叛乱镇压了下去,但在随后的立宪会议中,援引内忧外患为由,主张设立常备军、并将民兵控制权收归中央政府的“联邦派”一时间占了上风。新宪法草案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常设陆军与海军(但对陆军的每次拨款预算不得超过两年),并有权组织、武装、训练、管理和征调各州民兵,只有民兵队伍的军官任命权完全由州政府。
这样一来,常备军与民兵优劣之争,又同联邦派与反联邦派之争挂上了钩。反联邦派指责新宪法允许国会设立常备军乃是包藏祸心、意在实施暴政;联邦派则宽慰道,联邦政府并没有能力组建起强大到足以抗衡各州民兵的常备军,所以无需担忧;反联邦派说既然如此国会便不该插手各州民兵管理;联邦派答曰这是汲取此前邦联国会沦为橡皮图章的惨痛教训,是唯一现实的选择;反联邦派又质问那该如何防范联邦政府故意对民兵疏于管理训练、导致民兵体系日渐荒弛、最终在联邦常备军面前不堪一击?
由于新宪法草案必须交付各州批准方能生效,在若干州议会中占据优势的反联邦派对新宪法的怀疑与排斥,迅速催生了意在襄助各州抗衡联邦政府的第二修正案:“鉴于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属必要,人民保存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尽管第二修正案被两个世纪后的“枪权神圣论”者奉为神主牌,但在当时人眼中,修正案所云“人民保存与佩用武器的权利”,只有放在“管理良好的民兵”这一语境下才能理解:任何符合民兵征召条件的公民,均有权响应号召加入民兵(亦即“佩用武器”)、有权在平日里为加入民兵做准备(亦即“保存武器”)、有权要求联邦政府善尽对各州民兵进行组织、武装、训练等义务(亦即“管理良好”),从而防范中央集权的暴政、保障“自由州的安全”。
正因如此,最先提出第二修正案动议的弗吉尼亚州,在本州宪法(以及此后近两百年间五次修订州宪)中却只提及“管理良好的民兵”、未提及“人民保存与佩用武器的权利”,直到1971年第六次修订州宪才将后者补入;反过来,在第二修正案通过前后由“拥枪派”控制的州(比如宾夕法尼亚、肯塔基等),则纷纷修改州宪相关行文、淡化本州居民武器权与民兵效能的关系,以免与第二修正案混为一谈。
由于第二修正案对持枪权的保障以民兵效能为出发点,因此直到二十世纪下半叶为止,几乎没有人视其为推行枪支管理政策的阻碍。在2008年颠覆性的“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Districtof Columbia v. Heller)以前,联邦枪支管理政策唯一遭遇的一次宪法挑战发生于1939年的“合众国诉米勒”案(United States v. Miller)。其时最高法院以8:0的一致意见支持联邦政府,认为第二修正案所保护的,只是对“现如今与维持一支良好管理的民兵之存在或效能有着某种合理关系(has today any reasonable relation to the preservation or efficiency of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的那些类型武器的持有权;由于枪管长度小于18英寸的霰弹枪并不在当时民兵的正常装备之列,因此1934年《全国火器法》(National Firearms Act)对这类霰弹枪的禁令并不损害民兵的效能,故而也并不违反第二修正案。
除了武器的类型之外,武器的携带方式也一度受到严格的限制。事实上,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隐蔽携枪运动”(concealed carry movement)之前,美国社会的主流观念一直认为:持枪者一定要把枪支“公开佩戴”(open carry)、让周围人都能看到并提前有所防备,才是正人君子所为;相反,那些把枪用外衣盖住、或是藏在口袋、手杖、提包、行李箱、车辆里的,多半是阴谋暗算他人、危害公共安全之徒。
所以早从十九世纪初起,各州便纷纷制定了限制普通民众“隐蔽携带”武器的法律。比如肯塔基州1799年才刚刚修订州宪、声称“公民们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质疑(the rights of the citizens to bear arms in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shall not be questioned)”,1813年就开始立法禁止“隐蔽携带”刀、剑、枪等(除非人在旅途不便佩戴),直到1996年才正式放松管制。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全美50个州有49个要么完全禁止“隐蔽携枪”、要么严控“隐蔽携枪许可证”的颁发数量,并不认为这与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或各州宪法中的持枪权条款有任何冲突。
前高院大法官斯蒂芬斯(John Paul Stevens)曾在其书中回忆道,当他于1975年就职高院时,法学界对第二修正案的理解基本一致:就像“合众国诉米勒”案判决所说的那样,第二修正案只保护平民持有民兵常用的某些武器类型,并且这种保护并不妨碍联邦或各州政府出于公共安全考虑对枪支的流通与使用进行合理管控。就连身为保守派的首席大法官伯格(Warren Burger),在退休五年后(1991年)的演讲中,还痛斥以全美步枪协会(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简称NRA)为首的“拥枪派”歪曲第二修正案含义、鼓吹放松枪支管制,乃是他“这辈子见过的由利益集团向美国公众实施的最大型欺诈之一”。
三
然而为何这场“大型欺诈”会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得到策划和实施,又为何能在短短几十年内斩获如此巨大的成功?这背后最重要的动因,当属保守派白人群体在政治上对五六十年代旨在打破种族隔离、实现种族平等的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的强烈反弹。吊诡——或者说讽刺——的是,对民权运动的反弹之所以会导致反对控枪,恰恰是因为在民权运动以前,控枪政策本是种族歧视的重灾区。
与美国的其它许多政治问题一样,枪支问题在历史上一直与种族问题紧密纠缠。建国初期,由于持枪权被默认等同于民兵资格,而后者又以成年男性公民(“自由人”)身份为先决条件,因此不少蓄奴州都在州宪法中明文规定持枪权属于“自由白人男性(free white men)”,从而将黑人、印第安部落、以及白人女性均排除在外(阿肯色州曾在1861年修订州宪时将印第安人纳入有权持枪的范畴,但1864年再度修宪时又删去)。另一些蓄奴州尽管声称持枪权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公民”或所有“自由人”,却又另立法律规定:黑人自由民(并非黑奴)要想持枪,必须先向地方官员提出申请——而在实践中,这些申请毫无疑问地会遭到白人地方官员们的拒绝。
内战后,奴隶制遭到废除,南方黑人在获得自由的同时也购入了不少枪支。但南方白人并不死心,这边刚向联邦政府投降,那边转身便推出“黑人法典”(Black Codes),限制黑人的财产权、经营权、工作权、出庭作证权、持枪权等各方面权利。不但如此,在“南方重建”期间及其失败后的种族隔离时代,各地白人暴民还纷纷组织“民兵”扫荡黑人住所、收缴黑人枪支,对拒绝服从的黑人(以及同情黑人处境的白人)施以恐吓、凌辱与屠杀;至今犹存、并在特朗普上台后气焰大涨的三K党,最初正是田纳西州的一支战后白人民兵组织。
内战后南方白人至上主义民兵对黑人的猖狂镇压,在建国初年的常备军辩论后进一步粉碎了古典共和主义的民兵迷思:民兵非但军事能力无法与职业军队相提并论、不堪委以国防要务,而且在内政方面也并不天然就是自由与共和的基石,反倒可能沦为多数压迫少数的工具。
同时,这段历史也构成了对当代拥枪派津津乐道的“公民持枪便可/方能抗衡暴政”论调的反讽。种族暴政在南方各州的卷土重来,并不是因为施暴方有枪、受压迫方没有:战后南方黑人并非手无寸铁,面对白人暴徒也不乏反抗,甚至一度因为联邦政府对南方实行军管、而在武装力量方面具备相对优势。然而面对整个南方社会的走火入魔,面对各级地方政府与法院体系对白人暴徒的纵容甚至合谋,面对北方白人盟友急于“同南方(白人)兄弟和解”与“遗忘战争创伤”的心态,面对联邦政府在转型正义方面的兴趣阙然与政治意志薄弱,面对自身在长期压迫剥削下的社会经济资本极度匮乏,新近解放的黑人群体即便手中有枪,也依旧无法阻挡自由民局的裁撤、南方重建的半途而废、吉姆克罗法与种族隔离的强制推行。南方黑人重新被收缴枪支、重新成为歧视性控枪政策的重点盯防对象,只是美国社会向种族暴政绥靖投降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反东南欧移民情绪的兴起,各州又短暂兴起了一波制定控枪法案的小高潮,将打击对象从黑人拓展到意大利裔等新移民;当时的媒体也推波助澜,将东南欧移民与心怀不轨的“隐蔽携枪者”划上等号(而正直高贵的盎格鲁撒克逊裔本土白人自然向来只会“公开佩枪”)。
这段时间里,有些州推出的控枪法案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将对持枪资格的裁量权完全交给地方执法人员,令其得以肆意实施歧视而无需接受问责。另一些州则有意出台过分严苛、明显违宪的控枪法案,用以在实践中选择性执法,专门针对缺乏资源或渠道打官司、无力挑战法案的少数族裔。比如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法官布佛德(Rivers Buford)在1941年“沃森诉斯通”案(Watson v. Stone)的附议书中写道:“[本案所讨论的]这项法律当年被通过时,目的就是为了要解除黑人劳工的武装……从而给住在人口较少的地区的白人公民更多的安全感。立法者从没想过要将这项法律在白人中间落实,而且在实践中它也确实从未在白人中间落实。……真要推测起来的话,佛罗里达农村地区恐怕超过80%的白人都违反了这项法律……只不过据我所知,从来没有人试图对这些白人当真执行相关条款而已。”
在美国社会连对种族隔离制度都视若无睹的时代,控枪政策中这些明目张胆的种族歧视成分自然更不会有人去大惊小怪。然而二战后期,与纳粹德国的意识形态对立、美军白人黑人士兵携手作战的经历,都成为了反思国内种族问题的契机,反种族歧视、反种族隔离的力量开始壮大,进而催生了五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在这股时代潮流中,歧视性的政策——包括歧视性的控枪政策——逐渐不再那么理所当然,黑人重新开始大胆尝试申请持枪许可证、甚至公开佩枪。
这个过程当然并非一帆风顺。一方面,种族主义的旧势力继续想方设法地阻挠黑人持枪。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是,1956年马丁路德金的住处被种族隔离主义者炸毁后,他向阿拉巴马政府申请持枪许可证,结果依旧毫不意外地遭到拒绝。此外,前面提到,公开佩枪本为美国社会所容,种族隔离时代白人公开佩枪威慑黑人更是家常便饭;但六十年代黑人激进组织“黑豹党”(Black Panther Party)的党员也开始公开佩枪巡查街道、监督警察不法行径(copwatching)之后,加利福尼亚州议会赶忙在(后来成为总统的)州长里根敦促下制定了《穆尔佛德法案》(Mulford Act),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合公开佩枪。
不过像加州这样伤敌一千自损八百、为了不让黑人公开佩枪干脆把白人的公开佩枪权一并剥夺的做法,毕竟属于少数。在正常情况下,民权运动的兴起只会意味着控枪政策中的种族壁垒被打破、黑人持枪变得比以前容易。对此,白人至上主义者自然心知肚明,其中大多数人也正因此从原本的控枪阵营转投拥枪阵营。当然,说“转投”未必确切,因为对他们来说,从前之所以支持控枪政策,根本上在于这些政策歧视性立法与选择性执法的部分,主要动机其实是压制和防范黑人;现在眼看此路不通、黑人拥枪是大势所趋,那就干脆反过来鼓吹拥枪、把白人全部武装起来,换一种办法来压制和防范黑人、或者至少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政策立场看似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其实就动机而言,不过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正是在这种政治心理的背景下,从五十年代末起,美国民间先后涌现出《枪》(Guns)、《枪与弹》(Guns & Ammo)、《枪支周刊》(Gun Week)等拥枪派杂志;全美步枪协会(NRA)原本专注于打猎等休闲娱乐活动的会刊《美国步枪手》(American Rifleman)也增设了“武装公民(The Armed Citizen)”专栏,向其目标读者(城郊与农村的保守派白人)灌输“多囤枪、保平安”的思想;尼尔·诺克斯(Neal Knox)这样的拥枪派写手,在南方草根群体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政治影响力。诸如前面提到的弗吉尼亚州1971年修改州宪、添加“持枪权”条款一事,也是这种政治心理背景的产物。
当然,这并不是说当代所有的拥枪派都有着明确而自觉的种族主义动机。但反过来,下意识的种族偏见,以及白人身份自带的种族特权,确实又在当代绝大多数人的拥枪立场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譬如近年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美国普通人的种族偏见与拥枪态度高度相关;而且美国白人被试在看到与种族相关的图片后,会明显更加倾向于支持拥枪派论调。
种族特权则令大多数白人可以对枪支泛滥的后果置身事外:放松枪支管制,最大的受害者是内城(inner city)贫困的黑人社区。根据2010年的数据,尽管黑人只占全美人口的13%,但涉枪杀人案受害者的比例却占总数的55%(与此相反,白人涉枪死亡的主因是自杀和误杀)。此外,枪支泛滥也造成美国当代警察暴力(police brutality)问题日益严重,而这个问题同样带有强烈的种族色彩: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白人携枪,往往解释两句就放过;相反,一旦怀疑黑人携枪,便精神高度紧张,下意识地使用野蛮手段将其制服、甚至直接击毙。
所以毫不意外,当代支持控枪的黑人比例远高于白人:比如在皮尤调查中心2017年4月份的民调中,有73%的黑人认为枪支管理比持枪权重要,而只有42%的白人持相同观点。
有人可能会认为,黑人社区受枪支犯罪所害,问题出在黑人社区本身,不能怪到放松枪支管制上,因为许多枪案犯罪率高的社区,恰恰坐落于控枪最严的地区。这个说法的问题在于,枪支管制与流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尤其在交通便利的当代,高度依赖于全国统一的规范管理,否则很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一个法律上严格控枪的地区,由于周边地区枪支管制宽松,反而导致更多非法枪支轻而易举地流入本地区。城郊富裕白人社区与内城贫困黑人社区之间的居住隔离,进一步加剧了外部性的这种系统倾斜,也让占人口多数的白人群体更难对黑人遭遇的枪支泛滥之苦感同身受。
四
话说回来,单从种族因素出发,仍然并不足以完全解释拥枪派在七十年代以后的大获成功。后者的发生,离不开特定时代下诸多社会政治条件的共同作用;其中最不为人知的,或许是美国当代右翼草根政治运动高效的自我组织与动员网络。
七十年代全美步枪协会(NRA)内部的“辛辛那提政变”与八十年代全美狂飙突进的“隐蔽携枪运动”,是展示美国右翼草根运动强大组织能力的两个绝佳案例。如今身为拥枪派大本营与急先锋的NRA,其实自其1871年成立时起,在将近百年的时间里一直是一个以民兵训练和打猎娱乐为主、支持温和控枪政策的组织。1934年国会制定《全国火器法》时,NRA的代表还在听证会上信誓旦旦地表示,控枪政策与宪法第二修正案并不冲突。
但五十年代末民间拥枪派力量兴起时,大量加入NRA成为会员,利用其既有的基层组织相互联络声援;到了七十年代初,之前十几年间陆续加入NRA的民间拥枪派会员,已经在政治理念上与协会高层管理人员存在明显的差距,埋下了冲突的伏笔。
其时NRA高层正在考虑将总部从首都西迁到科罗拉多州,减少对国会的政策游说,专注于组织野外打猎、射击比赛等枪支娱乐活动,甚至已经准备好斥资三千万美元在新墨西哥州建设一个超大型的全国户外活动中心。在1977年于辛辛那提召开的NRA年会上,高层例行公事地向会员们宣读转型方案;不料草根会员们早已私下串通、有备而来,由前面提到的拥枪派写手诺克斯带头,向高层宣读了十五条最后通牒;在高层拒绝后,拥枪派会员们利用现场的人数优势,投票废黜了主张向娱乐路线转型的理事,将NRA大权掌握到了自己手中。从此NRA摇身一变,成为拥枪意识形态的旗舰组织、以及未来国会山上势力最大的游说团体之一。
此时民间拥枪派虽已利用NRA“借壳上市”,却尚未在政策游说方面崭露头角。不过他们很快就察觉到了机会,决定首先从“隐蔽携枪”问题进行突破。
前面提到,“隐蔽携枪”在美国历史上曾长期遭到污名化,认为远不如“公开佩枪”光明正大;七十年代末,几乎全美各州都对隐蔽携枪有着严格管制,其中许多州将颁发隐蔽携枪许可证的权力完全下放给地方治安长官,任其随意裁量、无需问责。尽管这种制度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被用于选择性地限制黑人及其它少数族裔持枪,但总归也有不少白人深受其苦:有些地方官员把隐蔽携枪许可证当作政治交易的工具,只颁发给那些有权有势的人;有些地方官员借机索贿,狮子开大口;还有一些地方官员出于对枪支的好恶而一般性地滥发或拒发许可证。以八十年代初的佛罗里达为例,在杜瓦尔郡(Duval County)办理隐蔽携枪证,只需缴纳10美元办证费,随办随批;在门罗郡(Monroe County)办理隐蔽携枪证,却需要缴纳2200美元申请费,申请的批准率极低,拒批后不退还申请费;而戴德郡(Dade County)与布罗瓦德郡(Broward County)除了缴纳申请费之外,还要进行额外的职业心理评估,费用同样由申请人承担。
抓住这种任意施为、缺乏问责的管理模式作为突破口,借此放松对隐蔽携枪的管制,无疑是政治上极高明的一招:一来问题本身确实存在、需要解决,二来避开了种族主义的雷区,三来可以在宣传中将对隐蔽持枪权的限制简化为精英与草根的冲突——“他们那些精英可以走后门走关系优哉游哉地办到隐蔽持枪许可证,我们这些草根却要在刁难推诿、敲诈勒索的官僚面前点头哈腰,这还是民主国家吗?”这种民粹主义式的宣传,为基层平行动员提供了强大的意识形态工具。
与此同时,1987年里根废除联邦通信委员会关于广播执业者必须平衡呈现对立观点的“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令地方电台的极右翼政论节目迅速在中西部与南部的广大乡村地区兴起,连同六七十年代以后迅速政治化的福音派教会人际网络,结合成为保守派基层动员的重要渠道。1987年“隐蔽携枪运动”赢下关键战役,佛罗里达州修订隐蔽携枪法,由“酌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may-issue)”改为“必须给所有符合法定标准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shall-issue)”;这次修订也成为此后各州纷纷效尤的榜样,到了二十一世纪初,“必须颁发”模式已经在全美超过三分之二州获得了胜利。
但“隐蔽携枪运动”只是拥枪派实现心中宏伟蓝图的第一个步骤。1996年,共和党控制下的国会威胁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简称CDC)停止资助任何与涉枪死伤有关的研究,否则就剥夺其所有研究经费;由此造成的寒蝉效应,令几乎所有公立研究机构放弃了枪支犯罪学领域,造成美国相关数据的严重缺乏与质量低劣(对CDC的这项威胁直到2013年才被奥巴马解除)。与此同时,又有拥枪派学者声称自己的研究显示,一个地区内隐蔽携枪率的提高会导致犯罪率的下降;尽管该研究在方法与数据上的可靠性在此后二十年间屡遭批评,但拥枪派终于能够给自己“好人有枪就能阻止坏人持枪行凶、枪支越多社会越安全”的信念披上学术的外衣,统一宣传口径、强化意识形态立场。
此次拉斯维加斯枪击案后,许多拥枪派又抬出“好人有枪就能阻止坏人持枪行凶”这套话术,丝毫不顾及枪手是从32层楼向下扫射、地面群众即便有枪也根本无从准确还击的事实;而亲历此次惨案的音乐节吉他手卡勒布·基特尔(Caleb Keeter),也在事发后痛加反省,宣布放弃自己过去的拥枪信念——他当时本就有带枪去现场,但在案发的混乱局面中,根本没有哪个“好人”敢掏枪还击,否则不是误伤无辜,就是被警察(或者其他“好人”)当成协同作案的嫌犯一起射杀;所谓“好人持枪消灭坏人”,根本是不切实际的想象。
然而正是基于“枪权神圣不可侵犯”、“枪支越多社会越安全”这两条迷思(或者说教义),拥枪派开始推动废除一切形式的控枪措施。比如1994年的联邦《突击武器禁令》,便在十年期满后无法通过续期投票而自动废止;而1990年的联邦《无枪校园区法案》(Gun-Free School Zones Act)等等,同样是拥枪派迄今力图推翻的规定:在拥枪派看来,“无枪区”这个提法本身就是对枪支的污名化,暗示在某些区域(比如学校、托儿所、政府大楼、机场等等)范围内没有枪比有枪更安全,这不是摆明了否认“枪支越多社会越安全”这条真理的普适性么?
在此过程中,NRA不但斥重金游说国会议员与州政府官员,而且为所有政界人士建立了严苛的“枪权评分系统”,追踪其立法投票记录与政策言论并打分,稍不符合NRA之意便判为不及格、发动会员陈情或在选举中投对手票令其败选。与此同时,自尼克松“南方战略”与“里根主义革命”迄今的几十年中,出于种种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共和党本身也在迅速地极端化,党内温和派力量不断被极右势力排挤出局,拥枪派的主张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被吸纳和内化到共和党的官方意识形态之中。
尤其2008年奥巴马成为美国第一位黑人总统,更是激活了共和党选民的种族主义潜意识,成为共和党在枪支问题上的立场拐点。从1993年到2016年,民主党选民对控枪理念的支持率一直保持在70%上下;共和党则不然,从1993年到2007年,支持与反对控枪的选民比例大致各占一半,但从2008年开始,反对控枪的共和党选民比例逐年飙升,并在2016年时达到82%的峰值。
然而既然在奥巴马上任之前,共和党只有一半选民反对控枪、而民主党的大多数选民则支持控枪,为何控枪政策在那时就已寸步难行?因为绝大多数支持控枪的选民,都并不把枪支管理列为自己最关心的政策问题,在选举投票时并不会优先加以考虑;而少数反对控枪的选民,却往往是对“枪权神圣”抱有狂热的信念,将候选人在枪支问题上的表态作为自己投票时首先的(甚至唯一的)考量因素。由于这一小部分狂热拥枪的选民,往往在政治上处于高度动员的状态,因此对共和党的初选过程发挥着远超人口比例的影响;与此同时,美国选举制度的若干方面,比如单选区众数制、选区划分规则、国会参议院每州两席制、总统选举人团制度等等,又放大了城郊及农村人口相对城市人口的政治影响力,从而给代表前者的当代共和党带来了额外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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