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fichage des articles dont le libellé est 美國往事. Afficher tous les articles
Affichage des articles dont le libellé est 美國往事. Afficher tous les articles

dimanche 15 octobre 2017

美国的枪支问题

作者:林三土


美国的枪支问题(一)第二修正案之争



讨论美国政治,枪支管控是绕不开的话题。这个话题涉及到哲学、法学、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各种争议盘根错节,常令观者无所适从。要分辨不同立场的是非曲直,单凭一两篇快餐式的评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以系列文章的形式,从不同角度分别深入梳理,方有可能中肯地呈现出枪支问题的全貌。

§1


作为系列的第一篇,本文先从人们耳熟能详的美国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谈起: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鉴于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属必要,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
一般人聊到美国的枪支问题,第一反应都是援引这条修正案,认为它白纸黑字地、无可争议地确立了美国人的持枪权。事实上并非如此。自其问世以来,在如何解读第二修正案上一直存在诸多重大分歧,直到联邦最高法院2008年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与2010年McDonald v. Chicago这两个里程碑判决之后,司法层面的分歧才告一段落。然而这两个判决本身就是极富争议性的,判决的支持者自然欢欣鼓舞,反对者则指责多数派大法官们出于个人政治立场而扭曲宪法原意,在高院史上新添了两桩错案。
那么对这条修正案的解读究竟存在哪些分歧?首先,与其它修正案相比,第二修正案的语法结构别具一格,所述“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属必要”与“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两个命题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引导从句(prefatory clause)与操作从句(operative clause)的关系,前者作为原因状语修饰后者(即“鉴于……”)。引导从句通过谓词的动名词化来表示原因,在制宪时代是常见的文法,相当于说“As/Since/Given that/Considering that/…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is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这一点争论各方均有共识。问题在于,引导从句对操作从句构成了怎样的限制?引导从句所述原因,是操作从句的唯一原因吗?抑或仅仅是诸多原因中随意选取出来的一条?这绝非细枝末节的语法辨析,而是与司法解释的大方向密切相关:引导从句是不是操作从句的唯一原因,影响到武器权在多大程度上必须奠基于民兵身份。
类似地,第二修正案的几乎每处措辞都会引发司法解释上的一团混战:“管理良好(well regulated)”所谓何事,包括对枪支的管理吗?说民兵是“州(State)”的必要安全保障,意思是把管理民兵以及武器的权力交给各州——既不是联邦政府也不是个人——吗?武器权是“人民(the people)”的权利,这种权利究竟是属于人民这个集体,还是属于构成人民的每位个体公民?对武器的“存贮与佩用(keep and bear)”有没有特定的军事涵义在内,尤其“佩用武器”在制宪时代是“服兵役”的同义词吗?这里所谓“武器(Arms)”涵盖古往今来任何类型的武器吗,还是只涵盖那些民兵训练或作战时会用到的武器?……
围绕这些分歧,宪法学界形成了两大基本的解读流派:“个体权利派”(individual right interpretation)与“集体权利派”(collective right interpretation)。2008年的Heller案是“个体权利派”的重大胜利,如高院的5:4判决所言:“第二修正案保护这样一种个体权利:拥有一款与在民兵中服役没有关联的火器,以及将该武器用于传统上合法的目的,比如在家中自卫。(The Second Amendment protects an individual right to possess a firearm unconnected with service in a militia, and to use that arm for traditionally lawful purposes, such as self-defense within the home.)”
与此相反,“集体权利派”认为第二修正案并没有将武器权直接落实到每个个体头上,而是将其划归于特定的集体。根据所认定的集体不同,这种解读派中有派,又可以分为“州权模式”(第二修正案旨在防止联邦政府侵犯州权,但并不对州政府的行为构成约束,各州可以自行立法限制甚至取消本州居民的武器权)、“现役民兵模式”(武器权属于所有正式参与民兵训练或作战任务者,且武器类型与使用目的必须与民兵活动有关)、“民兵资格模式”(武器权属于所有具备民兵资格者,且武器类型与使用目的必须与民兵活动有关)等等许多不同的路数。
这些不同的派别与解读模式究竟孰对孰错?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必须回到制宪时代甚至更早,考察第二修正案出炉的来龙去脉。

§2


在政治思想史上,兴起于文艺复兴时期的古典共和主义认为,无论雇佣军还是常备军最后都会沦为君主专制和暴政的工具,只有民兵才是自由与共和的基石(对此我将在本系列之后的文章中更详细地加以分析)。最早受到这一思潮影响的成文法,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英格兰议会在法案中控诉被废黜的国王詹姆斯二世所犯下的罪行,其中包括:
… did endeavour to subvert and extirpate the Protestant Religion and the Lawes and Liberties of this Kingdome… by raising and keeping a Standing Army within this Kingdome in time of Peace without Consent of Parlyament and Quartering Soldiers contrary to Law; by causing severall good Subjects being Protestants to be disarmed at the same time when Papists were both Armed and Imployed contrary to Law…
……通过未经议会同意便于和平时期在国内招募并维持一支常备军,并违法驻扎士兵;通过在天主教徒既拥有武装又被违法募兵之时,一面解除诸多新教徒良民的武装……企图颠覆并根除新教,以及本国的法律与自由……
相应地,《权利法案》规定:
That the raising or keeping a standing Army within the Kingdome in time of Peace unlesse it be with Consent of Parlyament is against Law; That the Subjects which are Protestants may have Arms for their Defence suitable to their Conditions and as allowed by Law.
非经议会同意,于和平时期在国内招募或维持一支常备军,属于违法;新教徒臣民可以出于他们的防卫起见,视他们的诸般条件所适,在法律允许下拥有武器。
我们可以把《权利法案》对军权与武器权的规定称为“族群对等原则”约束下的“议会权模式”。一方面,不得擅自维持常备军、不得擅自解除臣民武装,都只是对王权的约束,并不妨碍议会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立法;另一方面,议会在立法限制或取消武器权时,应对各族群不偏不倚、一视同仁,比如不能只取消新教徒群体的武器权,而不同等地取消天主教徒群体的武器权。Heller案中的多数派大法官,仅仅因为《权利法案》中没有提到“民兵”,就将其归入“个体权利派”而非“集体权利派”文献,是站不住脚的。
古典共和主义思潮同样传播到了北美殖民地。独立战争期间,各州民兵在战场上表现不佳,大陆会议不得已组建了常备军性质的“大陆军(Continental Army)”与英军作战,民兵则主要负责维持治安以及镇压奴隶暴动。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州在战争期间制定州宪法时,规定了民兵对常备军的优先地位。比如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第十三条写道:
That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composed of the body of the people, trained to arms, is the proper, natural, and safe defence of a free state; that standing armies, in time of peace, should be avoided as dangerous to liberty; and that in all cases the military should be under strict subordination to, and governed by, the civil power.
一支管理良好的、由经受武器训练的人民全体组成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恰当、自然且安全的防卫;常备军在和平时期对自由是危险的,应予避免;在任何情况下,军队都应该严格屈从于文官权力,并接受其管理。
宾夕法尼亚(1776)、北卡罗来纳(1776)、佛蒙特(1777)、马萨诸塞(1780)等州的宪法在“避免常备军”和“以文驭武”方面与弗吉尼亚做出了几乎相同的规定——除了马萨诸塞州在常备军问题上更明确地采用了英国权利法案的“议会权模式”,规定的是“未经立法机构同意(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legislature)”不得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
这些州与弗吉尼亚较重大的区别,在于取消了后者宪法中“一支管理良好的、由经受武器训练的人民全体组成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恰当、自然且安全的防卫”一句,改用武器权条款代之。
比如宾夕法尼亚宪法(1776)称:
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bear arms for the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
人民有权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
北卡罗来纳宪法(1776)称:
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bear arms, for the defence of the State; …
人民有权为了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
佛蒙特宪法(1777)称:
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bear arms for the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
人民有权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
马萨诸塞宪法(1780)称:
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keep and to bear arms for the common defence; …
人民有权为了共同防卫而存贮以及佩用武器;……
可以看出,这四份州宪在对武器权的理解上泾渭分明地分为两派。北卡罗来纳与马萨诸塞属于“集体权利派”,认为佩用武器的目的只能出于“本州的防卫”或“共同防卫”;宾夕法尼亚与佛蒙特则属于“个体权利派”,认为除了“本州的防卫”外,人们还可以出于“自卫”而佩用武器,也就是前引2008年Heller案判决中所说的“用于传统上合法的目的,比如在家中自卫”。

§3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完稿后,被交付各州予以批准接纳。联邦派(federalists)与反联邦派(anti-federalists)在是否批准宪法草案的问题上斗争激烈,其中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十五、十六节也引起了一部分反联邦派的警惕: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provide for calling forth the Militia to execute the Laws of the Union, suppress Insurrections and repel Invasions;
To provide for organizing, arming, and disciplining, the Militia, and for governing such Part of them as may be employed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reserving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the Appointment of the Officers, and the Authority of training the Militia according to the discipline prescribed by Congress;…
国会有权……着手征调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着手组织、武装与训练民兵,以及着手管理可被征用为合众国服役的那部分民兵,而各州则相应地保留对军官的任命权、以及按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民兵的权力;……
反联邦派本来就抵触新宪法下联邦权的扩张和州权的减少,设想以民兵作为各州对抗联邦“暴政”威胁的武器;国会若插手民兵的征调与管理,势必令州权愈发沦丧,非有根本性的反制措施不可。
在批准接纳过程中,不少州均对联邦宪法提出了修正案动议,其中新罕布什尔、弗吉尼亚、纽约、北卡罗来纳等数州的动议包含了事关军权及武器权的内容。1788年的弗吉尼亚动议在这方面最为详尽,也是后来第二修正案成文的起点:
SEVENTEENTH, 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 that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composed of the body of the people trained to arms is the proper, natural and safe defence of a free State. That standing armies in time of peace are dangerous to liberty, and therefore ought to be avoided, as far as the circumstances and protection of the Community will admit; and that in all cases the military should be under strict subordination to and governed by the Civil power.
EIGHTEENTH, That no Soldier in time of peace ought to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and in time of war in such manner only as the laws direct.
NINETEENTH, That any person religiously scrupulous of bearing arms ought to be exempted upon payment of an equivalent to employ another to bear arms in his stead.
第十七条:人民有权存贮与佩用武器;一支管理良好的、由经受武器训练的人民全体组成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恰当、自然且安全的防卫。常备军在和平时期对自由是危险的,因此应在共同体的环境与保障所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予以避免;在任何情况下,军队都应该严格屈从于文官权力,并接受其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屋主允许不得驻扎民宅,在战争时期亦只能以法律允许的方式驻扎民宅。
第十九条:任何对佩用武器有宗教顾虑之人,在偿付足以招募另一人代其佩用武器的金额之后,应当得到豁免。
稍早几天的新罕布什尔动议也包括了与弗吉尼亚动议相似的“常备军条款”和“驻扎民宅条款”,但在“武器权条款”上,措辞并非“人民有权存贮与佩用武器”,而是“国会永远不得解除任何公民的武装,除非其正在参与或曾经参与实际发生的叛乱(Congress shall never disarm any Citizen unless such as are or have been in Actual Rebellion)”。纽约动议相比于弗吉尼亚动议,在“民兵条款”中将民兵“由经受武器训练的人民全体组成”,改成了“包括有能力佩用武器的人民全体在内(including the body of the People capable of bearing Arms)”。北卡罗来纳动议则全盘照抄弗吉尼亚。
除了各州正式提交的修正案动议之外,还有一些州的反联邦派因为居于下风,只能以少数派身份提交非正式动议。比如宾夕法尼亚的怀特希尔(Robert Whitehill)在其动议中主张:
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bear arms for the defense of themselves and their own state, or the United States, or for the purpose of killing game; and no law shall be passed for disarming the people or any of them, unless for crimes committed, or real danger of public injury from individuals; …
The inhabitants of the several states shall have liberty to fowl and hunt in seasonable times, on the lands they hold, and on all other lands in the United States not enclosed,… without being restrained therein by any laws to be passed by the legislature of the United States.
人民有权为了他们的自卫、他们所属州的防卫、合众国的防卫、或出于杀死猎物的目的,而佩用武器;不得通过任何法律解除人民或其中任何人的武装,除非当其犯下罪行、或当个体造成了公共伤害的切实危险;……
各州居民拥有在合适季节于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或合众国其它所有未圈之地上打猎的自由,……而不受合众国立法机构所通过的任何法律的限制。
很显然,怀特希尔在武器权问题上是一位极端的“个体权利派”。倘若他的动议当时被国会采纳,便不会有后来的种种宪法争议了——然而历史并没有沿这个方向发展。
将弗吉尼亚动议与该州宪法的修订过程相对比还可以发现,弗吉尼亚人对武器权的理解,只是到了相当晚近,才从“集体权利派”转为“个体权利派”。前面提到,作为州宪法的组成部分,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宣言》有着与1788年动议相当的“民兵条款”、“常备军条款”与“以文驭武条款”,却偏偏缺少“武器权条款”。不但如此,此后近两百年间弗吉尼亚州五次修宪(1830、1851、1864、1870、1902年),都没有对这一部分做任何更改。直到1971年第六次修订州宪,才在“一支管理良好的、由经受武器训练的人民全体组成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恰当、自然且安全的防卫”后面,补了一句“因此,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therefor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换言之,在1971年以前,对弗吉尼亚人来说,武器权都只是针对联邦政府——而非州政府——的限制。

§4


1789年6月8日,时为国会众议员的麦迪逊,向众议院提交了他的修正案提案。作为弗吉尼亚人,他的提案自然以弗吉尼亚动议为基础。麦迪逊提案将弗吉尼亚动议第十八条——“驻扎民宅条款”——单列(后来成为联邦宪法第三修正案),而将第十七、十九条整合如下: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a well armed and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the best security of a free country: but no person religiously scrupulous of bearing arms shall be compelled to render military service in person.
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因为一只装备良好且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国家的最佳安全保障;但任何对佩用武器有宗教顾虑之人,不得被强迫由本人服兵役。
麦迪逊提案对弗吉尼亚动议的改动包括:略去“常备军条款”和“以文驭武条款”;变更 “武器权条款”与“民兵条款”的逻辑关系,将后者作为前者的原因状语,而非原本的并列关系;修改“民兵条款”与“宗教顾虑条款”的若干措辞——其中,把“民兵条款”中的“自由州(free state)”偷梁换柱为“自由国家(free country)”,尤其体现出麦迪逊作为一名(尚未改换门庭的)联邦派的苦心孤诣。
不过提案上交众议院特别委员会之后,麦迪逊的这个小动作马上被火眼金睛的委员们识破了。经过几天讨论后,7月28日出炉的众议院委员会报告对提案此条做了若干改动,包括把“自由国家”改回“自由州”,再次突出了州权: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composed of the body of the people, being the best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but no person religiously scrupulous shall be compelled to bear arms.
鉴于一支管理良好的、由人民全体组成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最佳安全保障,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但任何有宗教顾虑之人,不得被强迫佩用武器。
委员会将报告提交众议院全院讨论后,8月24日表决通过的众议院决议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composed of the body of the people, being the best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but no one religiously scrupulous of bearing arms shall be compelled to render military service in person.
鉴于一支管理良好的、由人民全体组成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最佳安全保障,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但任何对佩用武器有宗教顾虑之人,不得被强迫由本人服兵役。
众议院将决议提交参议院讨论,后者删去整个“宗教顾虑条款”,修改其余部分措辞,递回众议院批准之后,便得到了我们如今所见的第二修正案最终版本: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鉴于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属必要,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
在参众两院先后讨论这条修正案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一是是否重新引入被麦迪逊省略的“常备军条款”与“以文驭武条款”。二是是否强调民兵“由人民全体组成”,或强调人民应当“经受武器训练(trained to arms)”。三是民兵与自由州的安全之间究竟属于何种关系:前者究竟本身就是后者的“安全保障(being the security of)”,抑或其“最佳安全保障(being the best security of)”,抑或“对其安全实属必要(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抑或是其“恰当、自然且安全的防卫(the proper, natural and safe defence)”?在这些讨论中,议员们均以民兵对自由州安全的意义为默认前提,担忧的只是如何措辞才能防止联邦政府钻空子,比如通过令人民疏于武器训练而降低民兵对州权的保护力。
四是是否赋予“对佩用武器有宗教顾虑之人”以豁免兵役的权利。在反对这一条款的议员中,一些人的理由是这类豁免违反了前面提到的“族群对等原则”:一方面,它将导致某些族群承担起额外的军事义务;另一方面,它也可能被占多数的族群利用,通过将少数派裁定为“有宗教顾虑”的群体,而在自身拥有武器权的同时变相解除后者的武装。另一些议员担忧的则是,这个条款会被联邦政府利用,通过不断豁免各类群体“佩用武器”的义务,而达到削弱与蚕食民兵的目标。在这场讨论中,议员们不假思索地将“佩用武器”作为“服兵役”的同义词使用,在视其为权利的同时也视其为义务,充分体现了“集体权利派”的思维方式。
五是是否像马萨诸塞州宪法那样,强调“人民存贮与佩用武器的权利”只能以“为了共同防卫(for the common defence)”为前提。这项动议仅在参议院中讨论;由于参议院在1794年以前均采取闭门形式秘密讨论,不记录会议过程,因此我们无从得知参议员们支持或反对这项动议的理由。但最终成稿并没有加入“为了共同防卫”字样,可以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极端的“集体权利派”遭到了挫败。
总的来说,在第二修正案成文的过程中,对武器权的“集体权利派”解读占据了主流,尽管并没有获得完全的胜利。

§5


事实上,当时各州对第二修正案的“集体权利派”性质有着清醒的认识,其中一些州的“个体权利派”们还迅速做出了反应。前面提到,1776年的宾夕法尼亚州宪法规定,“人民有权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That the people have a right to bear arms for the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在联邦宪法修正案定稿并提交各州后,1790年宾夕法尼亚州一边批准了修正案,一边修订了本州宪法,将上述条文改为:
The right of the citizens to bear arms in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shall not be questioned.
公民们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质疑。
这里的关键在于,将原先的“人民(the people)”改成了“公民们(the citizens)”,以表明武器权属于每个“公民”个体,而不是“人民”这一集体——从而与第二修正案拉开距离。
类似地,1792年新成立的肯塔基州,一边批准了修正案,一边在州宪中像宾夕法尼亚那样规定:
The right of the citizens to bear arms in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shall not be questioned.
公民们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质疑。
更有趣的是,肯塔基人担心这种表述仍然不够明白、仍然可能被“集体权利派”曲解,因此1799年又修订了州宪,特地把句中单数的“公民们的权利(the right of the citizens)”改为复数的“公民们的各自权利(the rights of the citizens)”,这才罢休:
That the rights of the citizens to bear arms in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shall not be questioned.
公民们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的各自权利不得受到质疑。
两相对比,可以看出“集体权利派”解读不但较为符合第二修正案的立法初衷(original intent),也更贴近同时代人对其字面含义的认定(original meaning)。基于立国时期这些的丰富史料,无怪乎主流宪法史学家在Heller案后,要群起吐槽多数派大法官——特别是其中以“原义主义者(originalist)”自居的几位——对这条修正案的解读了。
当然,一方面,对于不是原义主义者的人来说,不论立法初衷还是原始字面含义,都只是司法解释中可能应予考虑的诸多因素之一,并不具有压倒性的效力。另一方面,即便在“集体权利派”内部,也仍旧存在不同解读模式的分歧,有赖进一步的辨析。因此,宪法体系对武器权究竟实际保障到——以及应当保障到——何种程度,还需要结合后续案例与社会情势来一并考察。这便是本系列接下来的工作。

美国的枪支问题(二)

枪支管理的社会演化:民兵迷思、种族政治与右翼草根动员


(2017-10-15 04:49:50)


当地时间2017年10月1日晚,美国赌城拉斯维加斯,64岁的白人男性斯蒂芬·帕多克(Stephen Paddock)使用经过改装的半自动步枪,从曼德勒海湾酒店第32层某房间的窗口,居高临下地扫射广场上参加拉斯维加斯年度乡村音乐节的人群,造成59人死亡、489人受伤,继2016年6月12日的奥兰多夜店枪击案(50死53伤)之后,再次刷新了美国单人枪击案的死伤记录。案发后,警察在涉事酒店房间中发现23支枪械及大量弹药,以及数枚可将半自动步枪的射速提高到每分钟700发子弹的撞火枪托(bump stock),不久又在枪手家中发现了另外19支枪械,以及未曾付诸实施的攻击其它音乐节的计划。
美国的枪支制度一向遭人诟病,拉斯维加斯枪击案更是直接暴露出其中的重重漏洞。比如在联邦层面,尽管1986年的《火器拥有者保护法》(Firearm Owners Protection Act)禁止平民持有1986年以后生产的全自动枪械(俗称“机关枪”),但无论半自动枪械还是撞火枪托,却都不在目前的法律限制范围之内:1994年的《突击武器禁令》(Assault Weapons Ban)曾一度禁止某些“突击型”半自动枪械,但该禁令已在2004年因为未能续期而失效;至于撞火枪托这样价格便宜、即插即用、实际上等于将半自动枪械升级为全自动枪械的改装设备,其流通与使用更是全无限制,令《火器拥有者保护法》对全自动武器的管控形同虚设。
至于拉斯维加斯所在的内华达州,其州法对枪支的管理更是出了名地松懈:比如不要求物主对枪支进行注册,也不限制单人拥有枪支的数量;不禁止平民持有或交易大口径狙击步枪及高容量弹夹;无需执照即可出售弹药,也不要求出售者记录弹药购买者的姓名身份;从没有执照的私人玩家处购买枪弹者无需接受背景检查(background check);等等。此外,内华达州议会还禁止地方市郡政府在辖区内自行立法对枪支进行小范围控制。控枪倡议者早就警告过内华达州枪支政策的潜在风险,只是不料竟以如此惨痛的方式言中。
然而与过去数年里一次接一次的重大枪击案一样,拉斯维加斯的悲剧对于改革美国当代抱残守缺的枪支政策,恐怕并不会有任何切实的推动。1996年澳大利亚阿瑟港枪击案(35死23伤)发生后的短短十二天内,澳大利亚政府便与反对党合作,通过了全面改革枪支管理体系的《全国火器协议》(National Firearms Agreement);同年苏格兰邓伯兰学院大屠杀(18死15伤)后,英国议会也只用一年时间便完成了对《火器法》(Firearms Act)的两次修订。这些改革在大幅降低澳、英两国涉枪案件(包括杀人、自杀、抢劫等等)的频率与烈度方面,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被公认为立法处理社会问题的典范。与此相反,在过去几十年中,美国的枪支管理体制却未见改善、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退步,大规模枪击案也爆发得越来越频繁。
为何欧美其它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控枪政策,在美国却举步维艰?为何美国的枪支管理改革会陷入今天的僵局,甚至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之一?对此,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援引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对持枪权的保障。但细究历史可以发现,在二十世纪下半叶以前,第二修正案从未被视为枪支管理的阻碍;换句话说,第二修正案只是为当代“枪权神圣论”者的政治动员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原材料,但这些原材料被以如此方式解读和利用,以及拥枪派在政治上的被动员,却并非自然而然之事。要真正了解美国控枪难的原因,必须抛开“第二修正案保障持枪权”的宪法迷思,把握更为深广的社会政治背景演变脉络。


文艺复兴以后,古典共和主义在欧洲政治思潮中的影响与日俱增。根据古典共和主义者的说法,无论“雇佣军”还是“常备军”,都与公民美德及共和精神背道而驰:雇佣军为钱卖命,周身散发铜臭,得胜便趁机洗劫,失利便一溃千里;常备军听命于君主一人的调遣,以备战为职业,在和平时期亦不解散,显然意在震慑并镇压反对者,为专制与暴政添砖加瓦。在古典共和主义的理论图景中,只有身兼平时“公民”与战时“士兵”两重身份的“民兵”,才是自由与共和赖以存续的基础:和平时期作为公民参与日常的社会政治活动,令士兵们在参战时更有保卫家园的自觉,而非(像雇佣军那样)拿钱办事或(像常备军那样)消极听命;随时应征入伍抵御外敌的义务,又让公民们在承平时期居安思危,不忘操习武事、培养武德,免受酒色财气的腐化而堕落。
在欧洲各国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雇佣军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常备军与民兵的理论之争一度激烈。在十七世纪的英国,先有克伦威尔“新模范军”被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以后的主流舆论视为反面典型,后有1689年《权利法案》将擅自设立常备军列为詹姆斯二世的罪状之一;常备军在母国的恶名,对北美殖民地正处在发育期的政治思想造成了深刻的影响。
近百年后北美独立战争爆发时,英国本土思想家已经开始逐渐接受常备军的理念(比如亚当·斯密就在《国富论》中辩称,常备军既未足以妨碍公民自由,又顺应了国家现代化与战争专业化的大势),北美殖民地的主流意见却仍旧对常备军嗤之以鼻,不少州在制定州宪法时均写入了“和平时期不得维持常备军”的条款。尽管各殖民地的民兵在独立战争中表现不佳、并未发挥实质作用,但在战后仍被作为北美建国神话的一部分广受传颂,而抗英主力“大陆军”则一俟战争结束即遭解散,其军饷亦遭拖欠,由此导致的1783年“宾州兵变”甚至逼得邦联国会仓皇逃离费城、美国从此迁都。
直到1791年瓦巴什战役(Battle of the Wabash),一支大约千人的民兵队,在与印第安部落交战的过程中全军覆没,关于民兵军事能力的迷思才彻底破产,举国上下终于承认:国防安全必须靠职业军队来保障、绝不能托付给业余的民兵;美国本已解散的常备军体系也在此役过后得以重新建立和发展。
不过在此之前,《邦联条例》施行的短短几年间,中央政府过于孱弱带来的不便已然暴露无遗,而1786-1787年间的谢司叛乱(Shays’ Rebellion)则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尽管马萨诸塞州民兵最终还是将谢司叛乱镇压了下去,但在随后的立宪会议中,援引内忧外患为由,主张设立常备军、并将民兵控制权收归中央政府的“联邦派”一时间占了上风。新宪法草案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常设陆军与海军(但对陆军的每次拨款预算不得超过两年),并有权组织、武装、训练、管理和征调各州民兵,只有民兵队伍的军官任命权完全由州政府。
这样一来,常备军与民兵优劣之争,又同联邦派与反联邦派之争挂上了钩。反联邦派指责新宪法允许国会设立常备军乃是包藏祸心、意在实施暴政;联邦派则宽慰道,联邦政府并没有能力组建起强大到足以抗衡各州民兵的常备军,所以无需担忧;反联邦派说既然如此国会便不该插手各州民兵管理;联邦派答曰这是汲取此前邦联国会沦为橡皮图章的惨痛教训,是唯一现实的选择;反联邦派又质问那该如何防范联邦政府故意对民兵疏于管理训练、导致民兵体系日渐荒弛、最终在联邦常备军面前不堪一击?
由于新宪法草案必须交付各州批准方能生效,在若干州议会中占据优势的反联邦派对新宪法的怀疑与排斥,迅速催生了意在襄助各州抗衡联邦政府的第二修正案:“鉴于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属必要,人民保存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尽管第二修正案被两个世纪后的“枪权神圣论”者奉为神主牌,但在当时人眼中,修正案所云“人民保存与佩用武器的权利”,只有放在“管理良好的民兵”这一语境下才能理解:任何符合民兵征召条件的公民,均有权响应号召加入民兵(亦即“佩用武器”)、有权在平日里为加入民兵做准备(亦即“保存武器”)、有权要求联邦政府善尽对各州民兵进行组织、武装、训练等义务(亦即“管理良好”),从而防范中央集权的暴政、保障“自由州的安全”。
正因如此,最先提出第二修正案动议的弗吉尼亚州,在本州宪法(以及此后近两百年间五次修订州宪)中却只提及“管理良好的民兵”、未提及“人民保存与佩用武器的权利”,直到1971年第六次修订州宪才将后者补入;反过来,在第二修正案通过前后由“拥枪派”控制的州(比如宾夕法尼亚、肯塔基等),则纷纷修改州宪相关行文、淡化本州居民武器权与民兵效能的关系,以免与第二修正案混为一谈。
由于第二修正案对持枪权的保障以民兵效能为出发点,因此直到二十世纪下半叶为止,几乎没有人视其为推行枪支管理政策的阻碍。在2008年颠覆性的“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Districtof Columbia v. Heller)以前,联邦枪支管理政策唯一遭遇的一次宪法挑战发生于1939年的“合众国诉米勒”案(United States v. Miller)。其时最高法院以8:0的一致意见支持联邦政府,认为第二修正案所保护的,只是对“现如今与维持一支良好管理的民兵之存在或效能有着某种合理关系(has today any reasonable relation to the preservation or efficiency of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的那些类型武器的持有权;由于枪管长度小于18英寸的霰弹枪并不在当时民兵的正常装备之列,因此1934年《全国火器法》(National Firearms Act)对这类霰弹枪的禁令并不损害民兵的效能,故而也并不违反第二修正案。
除了武器的类型之外,武器的携带方式也一度受到严格的限制。事实上,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隐蔽携枪运动”(concealed carry movement)之前,美国社会的主流观念一直认为:持枪者一定要把枪支“公开佩戴”(open carry)、让周围人都能看到并提前有所防备,才是正人君子所为;相反,那些把枪用外衣盖住、或是藏在口袋、手杖、提包、行李箱、车辆里的,多半是阴谋暗算他人、危害公共安全之徒。
所以早从十九世纪初起,各州便纷纷制定了限制普通民众“隐蔽携带”武器的法律。比如肯塔基州1799年才刚刚修订州宪、声称“公民们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质疑(the rights of the citizens to bear arms in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shall not be questioned)”,1813年就开始立法禁止“隐蔽携带”刀、剑、枪等(除非人在旅途不便佩戴),直到1996年才正式放松管制。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全美50个州有49个要么完全禁止“隐蔽携枪”、要么严控“隐蔽携枪许可证”的颁发数量,并不认为这与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或各州宪法中的持枪权条款有任何冲突。
前高院大法官斯蒂芬斯(John Paul Stevens)曾在其书中回忆道,当他于1975年就职高院时,法学界对第二修正案的理解基本一致:就像“合众国诉米勒”案判决所说的那样,第二修正案只保护平民持有民兵常用的某些武器类型,并且这种保护并不妨碍联邦或各州政府出于公共安全考虑对枪支的流通与使用进行合理管控。就连身为保守派的首席大法官伯格(Warren Burger),在退休五年后(1991年)的演讲中,还痛斥以全美步枪协会(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简称NRA)为首的“拥枪派”歪曲第二修正案含义、鼓吹放松枪支管制,乃是他“这辈子见过的由利益集团向美国公众实施的最大型欺诈之一”。


然而为何这场“大型欺诈”会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得到策划和实施,又为何能在短短几十年内斩获如此巨大的成功?这背后最重要的动因,当属保守派白人群体在政治上对五六十年代旨在打破种族隔离、实现种族平等的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的强烈反弹。吊诡——或者说讽刺——的是,对民权运动的反弹之所以会导致反对控枪,恰恰是因为在民权运动以前,控枪政策本是种族歧视的重灾区。
与美国的其它许多政治问题一样,枪支问题在历史上一直与种族问题紧密纠缠。建国初期,由于持枪权被默认等同于民兵资格,而后者又以成年男性公民(“自由人”)身份为先决条件,因此不少蓄奴州都在州宪法中明文规定持枪权属于“自由白人男性(free white men)”,从而将黑人、印第安部落、以及白人女性均排除在外(阿肯色州曾在1861年修订州宪时将印第安人纳入有权持枪的范畴,但1864年再度修宪时又删去)。另一些蓄奴州尽管声称持枪权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公民”或所有“自由人”,却又另立法律规定:黑人自由民(并非黑奴)要想持枪,必须先向地方官员提出申请——而在实践中,这些申请毫无疑问地会遭到白人地方官员们的拒绝。
内战后,奴隶制遭到废除,南方黑人在获得自由的同时也购入了不少枪支。但南方白人并不死心,这边刚向联邦政府投降,那边转身便推出“黑人法典”(Black Codes),限制黑人的财产权、经营权、工作权、出庭作证权、持枪权等各方面权利。不但如此,在“南方重建”期间及其失败后的种族隔离时代,各地白人暴民还纷纷组织“民兵”扫荡黑人住所、收缴黑人枪支,对拒绝服从的黑人(以及同情黑人处境的白人)施以恐吓、凌辱与屠杀;至今犹存、并在特朗普上台后气焰大涨的三K党,最初正是田纳西州的一支战后白人民兵组织。
内战后南方白人至上主义民兵对黑人的猖狂镇压,在建国初年的常备军辩论后进一步粉碎了古典共和主义的民兵迷思:民兵非但军事能力无法与职业军队相提并论、不堪委以国防要务,而且在内政方面也并不天然就是自由与共和的基石,反倒可能沦为多数压迫少数的工具。
同时,这段历史也构成了对当代拥枪派津津乐道的“公民持枪便可/方能抗衡暴政”论调的反讽。种族暴政在南方各州的卷土重来,并不是因为施暴方有枪、受压迫方没有:战后南方黑人并非手无寸铁,面对白人暴徒也不乏反抗,甚至一度因为联邦政府对南方实行军管、而在武装力量方面具备相对优势。然而面对整个南方社会的走火入魔,面对各级地方政府与法院体系对白人暴徒的纵容甚至合谋,面对北方白人盟友急于“同南方(白人)兄弟和解”与“遗忘战争创伤”的心态,面对联邦政府在转型正义方面的兴趣阙然与政治意志薄弱,面对自身在长期压迫剥削下的社会经济资本极度匮乏,新近解放的黑人群体即便手中有枪,也依旧无法阻挡自由民局的裁撤、南方重建的半途而废、吉姆克罗法与种族隔离的强制推行。南方黑人重新被收缴枪支、重新成为歧视性控枪政策的重点盯防对象,只是美国社会向种族暴政绥靖投降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反东南欧移民情绪的兴起,各州又短暂兴起了一波制定控枪法案的小高潮,将打击对象从黑人拓展到意大利裔等新移民;当时的媒体也推波助澜,将东南欧移民与心怀不轨的“隐蔽携枪者”划上等号(而正直高贵的盎格鲁撒克逊裔本土白人自然向来只会“公开佩枪”)。
这段时间里,有些州推出的控枪法案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将对持枪资格的裁量权完全交给地方执法人员,令其得以肆意实施歧视而无需接受问责。另一些州则有意出台过分严苛、明显违宪的控枪法案,用以在实践中选择性执法,专门针对缺乏资源或渠道打官司、无力挑战法案的少数族裔。比如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法官布佛德(Rivers Buford)在1941年“沃森诉斯通”案(Watson v. Stone)的附议书中写道:“[本案所讨论的]这项法律当年被通过时,目的就是为了要解除黑人劳工的武装……从而给住在人口较少的地区的白人公民更多的安全感。立法者从没想过要将这项法律在白人中间落实,而且在实践中它也确实从未在白人中间落实。……真要推测起来的话,佛罗里达农村地区恐怕超过80%的白人都违反了这项法律……只不过据我所知,从来没有人试图对这些白人当真执行相关条款而已。”
在美国社会连对种族隔离制度都视若无睹的时代,控枪政策中这些明目张胆的种族歧视成分自然更不会有人去大惊小怪。然而二战后期,与纳粹德国的意识形态对立、美军白人黑人士兵携手作战的经历,都成为了反思国内种族问题的契机,反种族歧视、反种族隔离的力量开始壮大,进而催生了五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在这股时代潮流中,歧视性的政策——包括歧视性的控枪政策——逐渐不再那么理所当然,黑人重新开始大胆尝试申请持枪许可证、甚至公开佩枪。
这个过程当然并非一帆风顺。一方面,种族主义的旧势力继续想方设法地阻挠黑人持枪。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是,1956年马丁路德金的住处被种族隔离主义者炸毁后,他向阿拉巴马政府申请持枪许可证,结果依旧毫不意外地遭到拒绝。此外,前面提到,公开佩枪本为美国社会所容,种族隔离时代白人公开佩枪威慑黑人更是家常便饭;但六十年代黑人激进组织“黑豹党”(Black Panther Party)的党员也开始公开佩枪巡查街道、监督警察不法行径(copwatching)之后,加利福尼亚州议会赶忙在(后来成为总统的)州长里根敦促下制定了《穆尔佛德法案》(Mulford Act),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合公开佩枪。
不过像加州这样伤敌一千自损八百、为了不让黑人公开佩枪干脆把白人的公开佩枪权一并剥夺的做法,毕竟属于少数。在正常情况下,民权运动的兴起只会意味着控枪政策中的种族壁垒被打破、黑人持枪变得比以前容易。对此,白人至上主义者自然心知肚明,其中大多数人也正因此从原本的控枪阵营转投拥枪阵营。当然,说“转投”未必确切,因为对他们来说,从前之所以支持控枪政策,根本上在于这些政策歧视性立法与选择性执法的部分,主要动机其实是压制和防范黑人;现在眼看此路不通、黑人拥枪是大势所趋,那就干脆反过来鼓吹拥枪、把白人全部武装起来,换一种办法来压制和防范黑人、或者至少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政策立场看似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其实就动机而言,不过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正是在这种政治心理的背景下,从五十年代末起,美国民间先后涌现出《枪》(Guns)、《枪与弹》(Guns & Ammo)、《枪支周刊》(Gun Week)等拥枪派杂志;全美步枪协会(NRA)原本专注于打猎等休闲娱乐活动的会刊《美国步枪手》(American Rifleman)也增设了“武装公民(The Armed Citizen)”专栏,向其目标读者(城郊与农村的保守派白人)灌输“多囤枪、保平安”的思想;尼尔·诺克斯(Neal Knox)这样的拥枪派写手,在南方草根群体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政治影响力。诸如前面提到的弗吉尼亚州1971年修改州宪、添加“持枪权”条款一事,也是这种政治心理背景的产物。
当然,这并不是说当代所有的拥枪派都有着明确而自觉的种族主义动机。但反过来,下意识的种族偏见,以及白人身份自带的种族特权,确实又在当代绝大多数人的拥枪立场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譬如近年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美国普通人的种族偏见与拥枪态度高度相关;而且美国白人被试在看到与种族相关的图片后,会明显更加倾向于支持拥枪派论调。
种族特权则令大多数白人可以对枪支泛滥的后果置身事外:放松枪支管制,最大的受害者是内城(inner city)贫困的黑人社区。根据2010年的数据,尽管黑人只占全美人口的13%,但涉枪杀人案受害者的比例却占总数的55%(与此相反,白人涉枪死亡的主因是自杀和误杀)。此外,枪支泛滥也造成美国当代警察暴力(police brutality)问题日益严重,而这个问题同样带有强烈的种族色彩: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白人携枪,往往解释两句就放过;相反,一旦怀疑黑人携枪,便精神高度紧张,下意识地使用野蛮手段将其制服、甚至直接击毙。
所以毫不意外,当代支持控枪的黑人比例远高于白人:比如在皮尤调查中心2017年4月份的民调中,有73%的黑人认为枪支管理比持枪权重要,而只有42%的白人持相同观点。
有人可能会认为,黑人社区受枪支犯罪所害,问题出在黑人社区本身,不能怪到放松枪支管制上,因为许多枪案犯罪率高的社区,恰恰坐落于控枪最严的地区。这个说法的问题在于,枪支管制与流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尤其在交通便利的当代,高度依赖于全国统一的规范管理,否则很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一个法律上严格控枪的地区,由于周边地区枪支管制宽松,反而导致更多非法枪支轻而易举地流入本地区。城郊富裕白人社区与内城贫困黑人社区之间的居住隔离,进一步加剧了外部性的这种系统倾斜,也让占人口多数的白人群体更难对黑人遭遇的枪支泛滥之苦感同身受。


话说回来,单从种族因素出发,仍然并不足以完全解释拥枪派在七十年代以后的大获成功。后者的发生,离不开特定时代下诸多社会政治条件的共同作用;其中最不为人知的,或许是美国当代右翼草根政治运动高效的自我组织与动员网络。
七十年代全美步枪协会(NRA)内部的“辛辛那提政变”与八十年代全美狂飙突进的“隐蔽携枪运动”,是展示美国右翼草根运动强大组织能力的两个绝佳案例。如今身为拥枪派大本营与急先锋的NRA,其实自其1871年成立时起,在将近百年的时间里一直是一个以民兵训练和打猎娱乐为主、支持温和控枪政策的组织。1934年国会制定《全国火器法》时,NRA的代表还在听证会上信誓旦旦地表示,控枪政策与宪法第二修正案并不冲突。
但五十年代末民间拥枪派力量兴起时,大量加入NRA成为会员,利用其既有的基层组织相互联络声援;到了七十年代初,之前十几年间陆续加入NRA的民间拥枪派会员,已经在政治理念上与协会高层管理人员存在明显的差距,埋下了冲突的伏笔。
其时NRA高层正在考虑将总部从首都西迁到科罗拉多州,减少对国会的政策游说,专注于组织野外打猎、射击比赛等枪支娱乐活动,甚至已经准备好斥资三千万美元在新墨西哥州建设一个超大型的全国户外活动中心。在1977年于辛辛那提召开的NRA年会上,高层例行公事地向会员们宣读转型方案;不料草根会员们早已私下串通、有备而来,由前面提到的拥枪派写手诺克斯带头,向高层宣读了十五条最后通牒;在高层拒绝后,拥枪派会员们利用现场的人数优势,投票废黜了主张向娱乐路线转型的理事,将NRA大权掌握到了自己手中。从此NRA摇身一变,成为拥枪意识形态的旗舰组织、以及未来国会山上势力最大的游说团体之一。
此时民间拥枪派虽已利用NRA“借壳上市”,却尚未在政策游说方面崭露头角。不过他们很快就察觉到了机会,决定首先从“隐蔽携枪”问题进行突破。
前面提到,“隐蔽携枪”在美国历史上曾长期遭到污名化,认为远不如“公开佩枪”光明正大;七十年代末,几乎全美各州都对隐蔽携枪有着严格管制,其中许多州将颁发隐蔽携枪许可证的权力完全下放给地方治安长官,任其随意裁量、无需问责。尽管这种制度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被用于选择性地限制黑人及其它少数族裔持枪,但总归也有不少白人深受其苦:有些地方官员把隐蔽携枪许可证当作政治交易的工具,只颁发给那些有权有势的人;有些地方官员借机索贿,狮子开大口;还有一些地方官员出于对枪支的好恶而一般性地滥发或拒发许可证。以八十年代初的佛罗里达为例,在杜瓦尔郡(Duval County)办理隐蔽携枪证,只需缴纳10美元办证费,随办随批;在门罗郡(Monroe County)办理隐蔽携枪证,却需要缴纳2200美元申请费,申请的批准率极低,拒批后不退还申请费;而戴德郡(Dade County)与布罗瓦德郡(Broward County)除了缴纳申请费之外,还要进行额外的职业心理评估,费用同样由申请人承担。
抓住这种任意施为、缺乏问责的管理模式作为突破口,借此放松对隐蔽携枪的管制,无疑是政治上极高明的一招:一来问题本身确实存在、需要解决,二来避开了种族主义的雷区,三来可以在宣传中将对隐蔽持枪权的限制简化为精英与草根的冲突——“他们那些精英可以走后门走关系优哉游哉地办到隐蔽持枪许可证,我们这些草根却要在刁难推诿、敲诈勒索的官僚面前点头哈腰,这还是民主国家吗?”这种民粹主义式的宣传,为基层平行动员提供了强大的意识形态工具。
与此同时,1987年里根废除联邦通信委员会关于广播执业者必须平衡呈现对立观点的“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令地方电台的极右翼政论节目迅速在中西部与南部的广大乡村地区兴起,连同六七十年代以后迅速政治化的福音派教会人际网络,结合成为保守派基层动员的重要渠道。1987年“隐蔽携枪运动”赢下关键战役,佛罗里达州修订隐蔽携枪法,由“酌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may-issue)”改为“必须给所有符合法定标准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shall-issue)”;这次修订也成为此后各州纷纷效尤的榜样,到了二十一世纪初,“必须颁发”模式已经在全美超过三分之二州获得了胜利。
但“隐蔽携枪运动”只是拥枪派实现心中宏伟蓝图的第一个步骤。1996年,共和党控制下的国会威胁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简称CDC)停止资助任何与涉枪死伤有关的研究,否则就剥夺其所有研究经费;由此造成的寒蝉效应,令几乎所有公立研究机构放弃了枪支犯罪学领域,造成美国相关数据的严重缺乏与质量低劣(对CDC的这项威胁直到2013年才被奥巴马解除)。与此同时,又有拥枪派学者声称自己的研究显示,一个地区内隐蔽携枪率的提高会导致犯罪率的下降;尽管该研究在方法与数据上的可靠性在此后二十年间屡遭批评,但拥枪派终于能够给自己“好人有枪就能阻止坏人持枪行凶、枪支越多社会越安全”的信念披上学术的外衣,统一宣传口径、强化意识形态立场。
此次拉斯维加斯枪击案后,许多拥枪派又抬出“好人有枪就能阻止坏人持枪行凶”这套话术,丝毫不顾及枪手是从32层楼向下扫射、地面群众即便有枪也根本无从准确还击的事实;而亲历此次惨案的音乐节吉他手卡勒布·基特尔(Caleb Keeter),也在事发后痛加反省,宣布放弃自己过去的拥枪信念——他当时本就有带枪去现场,但在案发的混乱局面中,根本没有哪个“好人”敢掏枪还击,否则不是误伤无辜,就是被警察(或者其他“好人”)当成协同作案的嫌犯一起射杀;所谓“好人持枪消灭坏人”,根本是不切实际的想象。
然而正是基于“枪权神圣不可侵犯”、“枪支越多社会越安全”这两条迷思(或者说教义),拥枪派开始推动废除一切形式的控枪措施。比如1994年的联邦《突击武器禁令》,便在十年期满后无法通过续期投票而自动废止;而1990年的联邦《无枪校园区法案》(Gun-Free School Zones Act)等等,同样是拥枪派迄今力图推翻的规定:在拥枪派看来,“无枪区”这个提法本身就是对枪支的污名化,暗示在某些区域(比如学校、托儿所、政府大楼、机场等等)范围内没有枪比有枪更安全,这不是摆明了否认“枪支越多社会越安全”这条真理的普适性么?
在此过程中,NRA不但斥重金游说国会议员与州政府官员,而且为所有政界人士建立了严苛的“枪权评分系统”,追踪其立法投票记录与政策言论并打分,稍不符合NRA之意便判为不及格、发动会员陈情或在选举中投对手票令其败选。与此同时,自尼克松“南方战略”与“里根主义革命”迄今的几十年中,出于种种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共和党本身也在迅速地极端化,党内温和派力量不断被极右势力排挤出局,拥枪派的主张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被吸纳和内化到共和党的官方意识形态之中。
尤其2008年奥巴马成为美国第一位黑人总统,更是激活了共和党选民的种族主义潜意识,成为共和党在枪支问题上的立场拐点。从1993年到2016年,民主党选民对控枪理念的支持率一直保持在70%上下;共和党则不然,从1993年到2007年,支持与反对控枪的选民比例大致各占一半,但从2008年开始,反对控枪的共和党选民比例逐年飙升,并在2016年时达到82%的峰值。
然而既然在奥巴马上任之前,共和党只有一半选民反对控枪、而民主党的大多数选民则支持控枪,为何控枪政策在那时就已寸步难行?因为绝大多数支持控枪的选民,都并不把枪支管理列为自己最关心的政策问题,在选举投票时并不会优先加以考虑;而少数反对控枪的选民,却往往是对“枪权神圣”抱有狂热的信念,将候选人在枪支问题上的表态作为自己投票时首先的(甚至唯一的)考量因素。由于这一小部分狂热拥枪的选民,往往在政治上处于高度动员的状态,因此对共和党的初选过程发挥着远超人口比例的影响;与此同时,美国选举制度的若干方面,比如单选区众数制、选区划分规则、国会参议院每州两席制、总统选举人团制度等等,又放大了城郊及农村人口相对城市人口的政治影响力,从而给代表前者的当代共和党带来了额外的优势。

jeudi 18 mars 2010

老钱:美国往事:私有产权的捍卫者:丹尼尔·韦伯斯特

“自由和联邦,从现在到永远,不可分离”。

——丹尼尔·韦伯斯特

  一九七八年以来,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国人对美国的了解越来越多了。国人对教育有着极为重视的传统,他们中有很多对美国的大学了如指掌。八所长青藤私立大学很多人能倒背如流,其中的七所是颇具规模的综合大学,一所是小型文理学院,新罕布什尔州的达特矛斯学院。国人中可能很少有人知道,该校是只有六千多名学生的小小的文理学院;可能更不知道这所小小的文理学院在美国人心中的地位高不可攀。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在美国建国之初,该校出了一名叫丹尼尔·韦伯斯特的毕业生为了母校能不受政府干扰其独立性,打赢过一场对美国历史有着深远影响的官司“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尽管美国宪法第一条十款规定任何一个州都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但在现实生活中,是这场官司的胜诉让宪法的这一条款成了法治。为美国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一资本主义的金枝玉律。同时确认了规范私有财产的契约的权威。并且把政府更替、社会变动、阶级冲突对契约的有效性的影响减到了最小。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维护了契约的神圣原则,为美国私立大学及私营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场官司的辩护人,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辩护律师、最杰出的五位参议员之一、担任过两届国务卿的达特矛斯学院一八零一年毕业生丹尼尔·韦伯斯特究竟是怎样一个人呢?

  韦伯斯特的曾祖从英格兰移民到新罕布什尔。一七八二年一月十八日,丹尼尔·韦伯斯特出生于新罕布什尔州的索尔兹伯里。作为九个孩子中的一个,他从小体弱多病,父母没让他和兄弟姐妹们一起干农活。进入达特矛斯学院之前,韦伯斯特在费立普·艾克斯预备学校学习。一七九七年韦伯斯特进入达特茅斯学院,毕业后师从托马斯·汤普森研修法律。一八零五年通过律师执照考试后,韦伯斯特回到新罕布什尔的波士卡温贫困撩倒的父亲身边,执律师业。这一时期的韦伯斯特对政治越来越感兴趣。在联邦党人的父亲和达特矛斯学院联邦党人教授的影响下,韦伯斯特和大多数新英格兰人一样,支持联邦党人。聪明的天资加上后天的勤奋,韦伯斯特最终成了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辩护律师,仅在联邦最高法院就出庭辩护过一百六十八个案子。其中有几个著名的案件,为联邦政府的权威奠定了一系列极为重要的宪法惯例。一八一二年,年仅三十岁的韦伯斯特以联邦党人的身份当选为联邦众议员。一八二八年当选为联邦参议员。一八四一年和一八五零年,韦伯斯特担任过两届美国国务卿。作为国务卿,韦伯斯特是韦伯斯特—阿斯泊顿条约的主要谈判者,该条约划定了美国和加拿大的东部边界。一八三六年,韦伯斯特作为辉格党侯选人第一次竞选美国总统,最后被战争英雄泰勒击败。韦伯斯特一共竞选过三次总统,每次都没成功。作为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演说家,他用滔滔雄辩为国效力。从一八一二年到一八五二年去世,在四十年的职业生涯中,无论是在法庭还是在国会,韦伯斯特一生都为在维护美国联邦的统一、完整、和权威而奔走。

  韦伯斯特一生有过两次婚姻,第一位夫人歌丽思·福立契与韦伯斯特于一八零一年结婚,他们一共有四个孩子。婚后,韦伯斯特来到了波士顿。儿子的死大大地损害了歌丽思的健康,她于一八二八年一月去逝。第二年底,韦伯斯特与卡罗林娜·雷罗伊结婚。

  韦伯斯特仪表堂堂,形象俊美,法庭上他总是威风凛凛,是传说中最高法院庭辩律师中最帅的,也是参议院中有名的美男子。在私人生活中,韦伯斯特是一个嗜酒如命,见钱眼开的人;他钻法律空子搞权钱交易。十九世纪的美国公众人物中,很少有人像韦伯斯特那样靠自己的能力赚那么多钱。韦伯斯特挥金如土,入不敷出,终身债务缠身,至死都没还清。哲学家爱默生说过“韦伯斯特的生活三原则是:绝不偿还任何能逃过的债务;不做任何可以拖到明天的事情;不做任何能找别人替自己做的事情。”不过,这些原则只对外人,在家人和朋友面前,他没有架子、以诚相待、易于相处。

  达特茅斯学院成立于一七六九年,拥有乔治三世的特许状。根据这一特许状,学院建立了信托基金和董事会,董事会有权补充董事缺额任命院长。一七七九年,首任院长去世,其子约翰·惠洛克接任。惠洛克是革命功臣,独立战争中功勋卓著,以中校衔退役。但惠洛克在管理学校上是个外行,学院董事会对他颇有微辞,为此他散发匿名小册子,攻击董事会滥用公款、干涉教学。一八一五年,董事会查出了惠洛克是匿名小册子的作者,董事会依据学校章程开除了他。惠洛克把董事会告到了州议会,他认为董事会“毁约”,要求州议会采取措施,为他恢复职务。惠洛克是让政府出面干预学校事务,改变自己的不利地位。惠洛克是民主共和党人,校董们是联邦党人,当时新罕布什尔州的大部份议员和州长都是民主共和党人。州议会根据惠洛克的证词,于一八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通过一项改变达特茅斯学院性质的法律:修改原来的特许状,把它变为公立学校,由州长和州政府选派的监事会管理。这样作的理由是州政府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来管理大学。

  达特茅斯学院的董事会致函州长,表示不能接受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强调文教机构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特权和财产”。董事会的抗命惹怒了州政府。一八一六年底,州议会对抗命的董事会成员和教授每人罚款五百美元,这在当时可不是个小数目。面对政府的压力,掌管学院财务的秘书威廉·伍德沃德带着学院大印、账本和文件,去了新的公立大学。因为伍德沃德拒绝归还这些东西,学院董事会向州法院告伍德沃德非法侵占学院财物,要求归还大印和账本。同时控告州议会擅订法律,随意剥夺他们的财产,撕毁契约,损害了他们的契约权利,要求法院宣布州议会的法律无效。但州的各级法院均在州政府一边,判原告败诉,其理由是学院不是私人财产,是公共机构。尽管学院是由董事会出资创办的,但董事会不能为私人利益而把学院看作是私人财产。学院具有公共性质,独立后的州政府继承了英王殖民地的一切权力和责任,州议会有权修改特许状,把学院改为公立大学。案子涉及州议会是否有权改变它所继承的政府给法人的特许状的问题。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契约权是一种重要的产权,它涉及的是私有制的核心问题。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是韦伯斯特在联邦最高法院辩护的第十个案子,也是他经手的最重要案子。尽管韦伯斯特在法律界已崭露头角,但没人觉得他能赢,他自己信心也不大。最高法院的七位大法官中五位是民主共和党人,只有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和大法官华盛顿是联邦党人。韦伯斯特接这个案子,有两个原因:此案涉及团体法人契约权利这一重要问题,更重要的是达特茅斯学院是他的母校,他必须尽力而为。为此,他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精心准备了辩护词。

  一八一八年三月十日开庭的那天,韦伯斯特从学院特许状的由来,讲到英美两国普通法中对特许权和契约的保护。这是一篇不朽的庭辩名篇:“达特茅斯学院系私人之业,有半个世纪之久。特许状由英王乔治三世核发,承认该学院为法人。对董事会来说,此状实为契约。当初,校董事会是以创办一所学校为由向英王申请特许状的。获准后,校董事会以私人资产和私人名义开办了这所学校。新罕布什尔法院认为该校从事公益因此属于公众之论系标新立异,不是理由。试问谁会指派立法机构替他管理自己的事业呢?此前,有谁听说过学校、医院或救济院接受的捐赠是对州政府的捐赠呢?这足以证明新罕布什尔州议会对达特茅斯学院的处理构成了侵占行为。……美国宪法第一条十款规定,各州不得制定法律破坏契约义务。如果宪法不是一纸空文的话,那么,它在这一问题上必然会约束立法机关。即使根据新罕布什尔州法的规定,州政府也无权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对人民作判决并没收其财产。此外,法人的权利应与个人无异,法人的印信、文件和账本是其财产,扣压这些东西是侵占其财产。本案非同寻常,它不仅涉及达特茅斯学院,而且将影响到全美国的文教机构。……把文教机构置于党争和变化不定的政见之下非常危险。如果此类特许权可以随时被剥夺走或损害,那么财产也可以被剥夺并改变其用途。……这样的话,高尚的灵魂会离开学校远去,学校会成为政治角逐的舞台。”说到这里韦伯斯特停了下来,含着眼泪地请求:“达特茅斯学院是个微不足道的小学校,它的命运在诸公手中。法官先生,你们可以毁掉它,但请记住,它牵着很多人的心。我见到母校四面楚歌,就象见到凯撒在元老院任人宰割。我并不是母校的骄傲,但我好象听见母校在对我说:你,是我的儿子。”韦伯斯特的慷慨陈词令人为之动容,不轻易动感情的马歇尔也热泪盈眶。马歇尔宣布延期判决。

  新罕布什尔州政府没想到韦伯斯特的辩护如此有力,他们请来了曾任美国检查总长的名律师威廉·平克尼来辩护。研究了一个星期后,平克尼认为有把握翻案。一八一九年二月二日,第二次庭审。马歇尔拒绝了平克尼重新听证的要求,宣告达特茅斯学院胜诉。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五票赞成、一票反对、一票弃权,达特茅斯学院获胜。马歇尔的判词中把案件分成两部分:一、达特茅斯学院的特许状是不是联邦宪法要保护的契约?如果是的话,二、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构成毁约行为?此前,马歇尔曾在另一个案子中宣布“个人财产是不可被任何法律剥夺的既定权利”,此案中,马歇尔把这一条款进一步延伸到了法人团体。马歇尔给法人下了经典定义:“法人是一个人为的、不可分割的、无形的、只能存在于法律的思考中的概念。作为纯法律的创造物,法人拥有它根据最初的特许状所给予的特权,或有明文规定,或是自其存在之日起附带而来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它的永久性,还有它的个体性。被多个人继承的财产权利可以被看作是同一的,一个个人行为。这些特权使一个社团能够管理自己的事务和财产。……”通过马歇尔的解释,宪法中的“财产权”包含了法人的权利。同时,马歇尔还说契约条款就是为“限制立法部门对财产权的违反”而立的,从而确立了一条对未来产生巨大影响的宪法解释:任何产权,不论是个人的还是法人的,不管来自契约还是市场,都在宪法保护之下。该案的影响在于,私人团体和民间组织从此得到了像自然人一样的宪法保护及免于政府的政治干预的权力。法人权利从此免于各级政府的干涉,马歇尔从宪法上限制了州权,私人经济体和社会活动从此不受各州的干预。使得私有企业和民间组织有了蓬勃的发展的空间,为十九世纪美国的工业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成功,使韦伯斯特成了律师界的领袖。他对宪法的精准分析和雄辩论证显示了律师的巨大作用。他震撼人心的辩辞说明了: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创造物。

  在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中,韦伯斯特和威廉·平克尼作为第二合众国银行的辩护律师,再次打赢了这场对美国宪政有着深远意义的官司。通过判决,联邦法院提出并实践了宪法的“默许权力理论”,同时指出“对宪法的正确解释必定允许联邦的立法机构有权自行决定执行宪法的手段,以使该机构得以按照最有利于人民的方式履行其职责。如果目的是合法的,又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那么,一切适当的手段,只要合于这一目的,并与宪法的精神相一致,就是合乎宪法的。”

  在吉本斯诉奥格登案中,作为辩护律师的韦伯斯特和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确定了解释宪法的两个原则:必须从宪法文字的“自然的含义”来理解宪法;特定的宪法权力范围应该考虑“授予这一权力所要到达的目的”。这一案件的胜诉确立了联邦政府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二十世纪后,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政府管理州际贸易的权限,反垄断法、劳工法、民权法就是基于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国会从此承担起了广泛的社会经济责任。空中航线,地下输油输气管线,地面上的汽车火车,空中的电话、电报、电视和电脑网络,传递着州际贸易的内容,都可以在全美畅通无阻。

  一八二八年第一任夫人死后,韦伯斯特当选为联邦参议员。在韦伯斯特的参议员的生涯中,他和来自南卡罗莱纳州的罗伯特·杨·海因的辩论流芳百世,因此他获得了参院史上最伟大的演说家之称。韦伯斯特支持国会通过亨利·克莱的美国关税系统后,副总统约翰·卡洪推出了《南卡罗莱纳声明》。文中提出了州立法机构有权否定联邦立法机构的违宪法律,联邦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由州政府自行判断。这一观点来自麦迪逊和杰弗逊。该声明即为有名的“否定原则”,后来成了内战中南方分裂的依据。韦伯斯特坚决反对该声明。一八三零年,联邦土地政策成了参院关注的重点。民主共和党政府为了增加联邦政府的收入,提高了西部的土地价格,这种作法减缓了开发西部的进程,同时也增加了西部劳工的成本。参议员海因想以此来说服参院的西部议员:北方为了自身的利益限制西部扩张。第一天的辩论中,韦伯斯特指出北方的政策是支持西部扩张的,南方要为限制西部扩张负主要责任。接着,海因为《南卡罗莱纳声明》作了辩护。一月二十七日,韦伯斯特对《南卡罗莱纳声明》进行了攻击,发言的题目为“自由和联邦,从现在到永远,不可分离”。韦伯斯特指出,宪法不是各州的产物,不只是各州之间的一纸协议,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韦伯斯特还说,我们的法律在州和联邦之间进行了划分,联邦政府跟州政府同样得到了人民赋予的统治权力。韦伯斯特宣布,各州无权拒绝联邦政府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权宣布退出联邦。如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存在分歧,应该由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自由和联邦,从现在到永远,不可分离。海因则对韦伯斯特进行了人身攻击,同时再次声称《南卡罗莱纳声明》的正当性,和“自由第一,联邦第二。”的论点。

  关于州立法机构有权废除联邦立法机构违宪的法律的争论同时,韦伯斯特对南方反叛的担心,在一八三二年成了现实。南卡罗莱纳州议会通过了《抵制条款》,韦伯斯特支持安德鲁·杰克逊派兵去南卡,而没有支持克莱的妥协方案。但韦伯斯特和克莱一起反对安德鲁·杰克逊的经济政策,尤其在是否要取消合众国第二银行这件事上。韦伯斯特坚决反对解散合众国第二银行。韦伯斯特和克莱等前联邦党人组成了辉格党。

  一八三七年的经济危机,将韦伯斯特在中西部的巨额投资变成了纠缠一生的债务。韦伯斯特那种极端的生活方式,无度的挥霍和对亲戚朋友的极度慷慨,还有他的赌博和酗酒的生活习惯更加剧了他的债务。

  一八三六年,韦伯斯特成为辉格党的三位总统侯选人之一,只获得了马萨诸塞的支持。韦伯斯特共参加过三次总统竞选,都未当选。一八三六年,辉格党人威廉·亨利·哈利森当选为总统,韦伯斯特被提名为副总统侯选人,但被他拒绝。这是他三次拒绝副总统提名的第一次,其中有两次总统都在任上去世,韦伯斯特就这样失去了两次当总统的机会。

  一八四一年,韦伯斯特担任泰勒总统的国务卿,作为国务卿,他主持了韦伯斯特—阿斯泊顿条约,最终划定了美国与加拿大的东部边界线。一八五零年,韦伯斯特再次出任费尔莫尔总统的国务卿直到一八五二年。在第二任国务卿期间,韦伯斯特支持匈牙利独立,垫定了和日本的贸易关系,美国海军将军佩里递交给日本国王的国书就是他起草的。这次行动是日本现代化的开端。

  一八四五年,韦伯斯特再次当选为联邦参议员。韦伯斯特反对德克萨斯加入联邦。一八五零年,亨利·克莱和斯迪芬·道格拉斯的努力最终达成了一八五零年妥协。为此韦伯斯特在参院发表了一个有名的演说,史称“三月七日”演说。演说中,韦伯斯特支持一八五零年妥协和逃奴法,该法要求联邦政府逮捕并把逃奴送回蓄奴州。“三月七日”演说发表后,韦伯斯特遭到了新英格兰地区的废奴主义者的强烈攻击,他们称韦伯斯特为叛徒。韦伯斯特再也没有恢复他的声誉。一八五零年妥协和“三月七日”演说从客观上推迟了内战,韦伯斯特为此失去了一次成为美国总统的机会。

  一八五二年,韦伯斯特再次竞选总统,因其对一八五零年妥协和逃奴法的支持无法获的党内提名,最后辉格党提名另一位战争英雄温费尔德·司各特为总统侯选人。

  一八五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韦伯斯特在马萨诸塞的马斯费尔德堕马,头部和肘部受伤,再加上因长期酗酒造成的肝硬化,韦伯斯特不治而死。韦伯斯特去逝前,对身边的人笑着说:“屋大维说过,要是他的一生过的很好,请为他鼓掌”。一八五十年代的美国人民,曾为韦伯斯特热烈地鼓掌。一百五十多年来,美国人民一直在为韦伯斯特鼓掌。

  韦伯斯特仍然活着。

  来自北方的丹尼尔·韦伯斯特、代表西部的亨利·克莱和代表南方的约翰·卡洪是美国内战前参院的三巨头。他们各自代表着新英格兰商人、西部开拓者、和南方奴隶主的利益。在政治上丹尼尔·韦伯斯特和亨利·克莱联手创建了辉格党,是为共和党的前身。最终导致了美国的两党政治。三巨头中,克莱在政治上的成就最大;韦伯斯特对美国宪法和法律的贡献,建国以来庭辩律师中无人能出其右。

  在这里让我们来看看法人的概念是如何形成的。法人的概念其实是政治生活中的代表制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延伸。美国独立革命给出了政府正当性,并将政治代表制列为政府正当性的首位。法国大革命则赋予了政治代表制的民主内涵。现代世界习惯于把民主原则与代表制混为一谈,其实这两者曾被看作是两回事。近代以前的欧洲充满了政治代表制观念,近代国家,主要是美国的共和实践发现,代表制所代表的应该是个人。近代之前的代表制观念认为,国家议会中该由人民生活中算数的部分来代表,有资格成为代表的是财产、身份及团体特权。如英国的自治市,就以法人身份出现于议会,于是在市镇生活中关系重大的人自然成为其代表。北美人在重建州与联邦政府时,这种团体代表的观念依然存在。争论的结果是,主张用民意代表,代表的是个人,并在全国设选区。这主要是因为独立战争后,不给予人民普选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美国,立宪者对于普遍化的民主并不热心。从《联邦党人文集》中很容易读出字里行间隐含的那层意思,就是联邦政府的政治设计中,必须有法人代表。不但要各州要以州的身份选出代表进入参院,而且《文集》还预见到宪法批准后,各种复杂的利益集团将在美国政治生活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这也要有法人代表它们。在政治制度中设计这种法人代表的用意,是为了抵消一人一票制的彻底民主原则中隐藏的激进危险与平等化的倾向。建国初期,美国代表制中这种非正式的法人制,有效地抵制了民主原则中的平等倾向。到安德鲁·杰克逊为代表的西部开拓势力主宰美国政治时,平等和法人间的平等,还有推举法人的平等制度才一点点地进入了美国人民心中。正是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丹尼尔·韦伯斯特和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从宪法的高度确保了社会和经济团体的法人权力,私人团体和民间组织从此有了像自然人一样的宪法保护及免于政府的政治干预的权力。法人权利从此免受各州的干涉,从宪法上限制了州权,私人经济体和社会活动从此不再受各州的干预。使得私有企业和民间组织有了蓬勃的发展空间,为十九世纪美国西部开拓和工业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老钱:美国往事:南方价值的捍卫者:约翰·卡洪

  那些光荣而坚强的人们永远懂得自由的责任。为了他们的传统和信念,英勇献身的南卡罗来那人曾经站立起来并获得承认。在这里,州权之神圣不可侵犯是他们不变的信念。他们赢得了永恒的荣誉。——葛底斯堡战场,南卡罗来纳州纪念碑

  美国的宪法和政治得益于多个利益集团的冲突和妥协。十八世纪末的制宪先贤们在新大陆有机会建立一套全新的制度,他们中有几位对当时的和古代政体,以及当时最先进的政治学说有着相当深刻的研究。他们的知识和学识可以和当时欧洲的任何启蒙主义哲学家相媲美。他们真是生逢其时,可以把他们的学识和智慧用于创建一个新型国家这么一件千载难逢的事情上。他们制定的宪法是一种混合的制度设计,让各种不同政治原则中的矛盾成分存在于一个制度中,用这种矛盾来相互制约,实现制度的自我调节,以此来建立一种社会的动态平衡,以避免制度的腐败和死亡。

  建国之初的美国经过前六任总统的努力,已经基本上摆脱了欧洲的影响。到了一八三零年代,美国进入了西部开发时代。当时的美国有三股政治势力:北方商人们的自由贸易;南方大种植园主的农业;和西部开发的土地要求。这三种政治势力背后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支撑着。南方的大规模农业,所依赖的是奴隶制提供的大量廉价劳动力。北方的工商业者则需要大量的自由劳动者,在西部开发时期,光靠移民已经无法满足北方工商业的需要了。于是,他们要求解放黑人奴隶,让黑人奴隶成为自由劳动力,为其所用。当然,北方反对奴隶制也有道义上的原因,因为奴隶制有违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在美国内战之前的几十年,美国政坛之争以畜奴与废奴为主题。最后,上升到了宪法的高度,成为联邦主权与州权之争。议会中的这种矛盾冲突的结果,就是制宪先贤们所设计的自我调节。这种矛盾冲突,使得美国的政治健康稳定充满活力,美国力量由此而来,美国的强大也由此而来。

  西部开发时期,美国国会中有三位有名的参议员,是三股政治势力的代表,史称参院三巨头。他们是肯塔基州的亨利·克雷,麻萨诸塞的丹尼尔·韦伯斯特,和南卡罗来纳的约翰·卡德威尔·卡洪。其中,卡洪是唯一的奴隶制的维护者,他说奴隶制是“正当的财产”,而不是一件必要的坏事。卡洪有着“铁人”之称,原因是他毫不动摇地坚持他的信仰。卡洪提出了“无效理论”,称任何一个州要是认为联邦法律违宪的话,就可以宣告该法律无效。卡洪对奴隶制的维护是南方威胁退出联邦的原因之一。卡洪的“无效理论”是南方反叛的法律依据。不过,卡洪生前始终为联邦政府服务。他是约翰·昆西·亚当斯和安德鲁·杰克逊总统的副总统。一八三二年,卡洪任美国参议院议员,在参议院里他的影响力更大。一八一零年到一八一七年卡洪曾任美国众议院议员,他还是一八一七年到一八二四年的美国战争部部长,和一八四四年到一八四五年的美国国务卿。

  卡洪的父亲是苏格兰—爱尔兰移民,到卡洪出生时,家境已很殷实,有三十多名奴隶和大片土地。独立战争时期,卡洪家族为北美独立作出了贡献,成为声名显赫的大家族。约翰的父亲帕特里克·卡洪是老资格政治家。舅舅约翰·卡德威尔是个坚强的反英斗士,在独立战争中牺牲,卡洪的母亲用弟弟的名字为儿子命名。

  卡洪的启蒙教育是由姐夫完成的。十四岁时父亲因病去世,卡洪弃学回家经营南卡罗来纳州的家庭农场,以维持全家的生计。一八零零年,家境有所好转,他随即进入耶鲁大学,于一八零四年毕业。毕业后不久便进入了律师界。卡洪志向高远,决心继承父业,献身国家公共事务。受父亲的影响,年轻的卡洪是坚定的的联邦主义者,极力维护联邦政府的权力。但卡洪与亲英的联邦党人不同,他反对英国对美国利益的侵犯,一八零七年,他公开演说,呼吁民众保卫美国的民族利益,抵御英国的威胁。一八零八年,他被选入州议会,是卡洪四十多年政治生涯的开端。

  一八一一年一月,卡洪与弗罗里德·布诺结为连理。新娘带来了大片地产,使卡洪的社会地位大大提高,他从此不必为生计所困,可以专心致志地从事政治活动。卡洪又高又瘦,面色发黄,嗓音沙哑。但他精力充沛,辩才出众,目光有神,韧劲十足。他的口头语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绝不能低头屈服!

  一八一零年卡洪被选入联邦众议院,是院议长亨利·克雷的主要助手。当时众院中有一群来自南方和西部的鹰派年轻议员,他们对英国在美加边境的行径深感愤怒,想通过战争把英国人从加拿大赶走,同时从西班牙手中夺回佛罗里达。卡洪的强硬态度使他成为该派的代表人物。根据麦迪逊总统的密函,作为联邦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的卡洪提交给众院一份报告,建议众院支持宣战,这件事给他带来了声誉。战争爆发后,卡洪是战争的积极支持者,他促使国会加快了军队建设,并为战争提供了后勤保障。

  战后,卡洪呼吁美国加快建设步伐,在扩张中赢得和平。一八一六年一月,他向议会提出建立现代化海军和常备军的提案,要求更新武器装备,增加军费,建立强大的海军和常备陆军。卡洪呼吁联邦政府完善税制,建立国家银行,扶植工商业。他提出了“补助金法案”,建议由联邦建设全国公路运河体系。但这一法案被麦迪逊总统否决,称其违宪。

  一八一七年,詹姆斯·门罗总统任命卡洪为战争部部长。卡洪对军队进行了改革,他十分重视巩固边疆的防务,从实战出发,推进了军队的近代化建设,他特别注意军队的后勤保障工作。这一时期,联邦主义主导着卡洪的政治思想,他关注的是联邦的巩固和发展,同时他也主张加强南方在联邦中的地位。

  在“可恶的税率”上的强硬态度和灵活手腕,使卡洪成了民主共和党领袖,也使他的政治雄心不断地膨胀。一八二四年,卡洪参加总统竞选,但未能如愿。一八二四年大选的结果有争议,最后由众议院裁决。卡洪组织了一个支持约翰·昆西·亚当斯的联盟,他本人任副总统。后来,因为亚当斯单方面支持北方的立场,卡洪与亚当斯吵翻。一八二八年大选中,党派斗争达到了白热化,卡洪明确地支持杰克逊,并任其竞选伙伴,他们最终获得了大选的胜利。

  杰克逊不像卡洪那样主张保护南方利益,这是二人不和的最初原因。杰克逊总统坚持己见,创立政治分肥制,于一八三一年把卡洪的人赶出了内阁。在“伊顿夫人事件”中,卡洪维持风化的道学家姿态,让杰克逊无法忍受。尤其是由关税问题引起的分裂联邦的矛盾,导致卡洪与杰克逊分道扬镳。

  国会在一八二八年通过一项立法,对很多进口商品大幅度征税。该法的目的是保护国内工业。南方各州反对该法,南方是农业区,工业品依赖进口。美国若对进口商品征税,欧洲会对美国出口的棉花征收对等关税,会导致南方农场主的收入减少,高关税还会让南方的进口工业品涨价。南卡罗来纳州拒付进口税,称进口税违宪。时为副总统的卡洪为南卡罗来纳州议会起草了一份声明。声明中,卡洪提出了“否定原则”。卡洪指出,联邦来自各州间的协议。这协议就是宪法,宪法划分了州和联邦的权力,但最高权力——主权,并没划分,仍属各州。各州签署宪法时没有把最高权力交给联邦,一旦州和联邦间发生分歧,各州有权做出自己的判断。要是联邦法律违宪,该法就无效。怎样的法律违宪呢?卡洪提出,决定权在各州,不是联邦最高法院,因为最高法院是联邦的一部分。卡洪说,假设联邦政府的法案,被哪个州认为违宪,或不符合它的利益,该州就可以暂缓执行该法律。卡洪还说,要由联邦中的其他各州来判定该法律是否合宪。若三分之二的州认为该法合宪,提出质疑的州要么接受该法,要么退出联邦。如果批准该法律的州少于三分之二,该法律无效,任何州都不用执行。

  参议院就此展开辩论。南卡罗来纳的罗伯特·海恩支持“否定原则”;麻萨诸塞州的韦伯斯特极力反对。韦伯斯特说,海恩的自由第一,联邦第二,是一派胡言,二者不可分割;自由和联邦本为一体,不可分割,现在是如此,将来也是一样。南方为了得到总统的支持,设宴纪念前总统托马斯·杰弗逊。晚宴上,南方议员们先是称赞杰弗逊的民主理念,又提到了一七八九年弗吉尼亚州反对联邦政府的《外国人法》和《惩治叛乱法》的那段历史。接下来,话题到了进口关税问题。讲话结束,杰克逊起身祝酒,他双眼直视卡洪,等人声静下来后说,“我们的联邦,一定要保持。”卡洪完全没想到,杰克逊会反对他的“否定原则”,他缓缓起身说:“我们的联邦,十分宝贵,仅次于我们的自由。”又说:“大家一定要记住,只有尊重各州的权力,让各州平等享受联邦的福利和负担,联邦才能得以保持。”

  当时,南卡罗来纳州议会召集了一次特别大会,议会代表在五天内通过了一项“否定宣言”。称一八二八年和一八三二年的关税法违宪,因此被取消。他们宣布,南卡罗来纳州的居民不需要缴进口税,要是联邦试图动武的话,南卡罗来纳州就退出联邦。杰克逊总统也毫不示弱。他宣布,联邦政府来自宪法,不是各州。因此,南卡罗来纳州无权废除联邦法律,无权退出联邦,强行退出是叛国。作为反应国会通过“武力法案”允许总统动用军队强迫州履行联邦法律。杰克逊派遣了八艘战舰前往南卡的查尔斯顿,同时派兵进驻南卡的联邦军事基地,南卡则针锋相对地宣布该法案无效。这时,亨利·克雷提出了折衷法案,定于一八四二年终止进口税。南卡的议员接受了这项妥协,并投票取消了早先的否定法案。然而,他们没有放弃“否定原则”的理念。这种理念继续对联邦构成威胁,直到一八六一年的南北战争,美国用了四年时间,六十多万人的生命,才解决了这场宪法危机。

  一八四五年的墨西哥战争结束后,南北双方在奴隶制的问题上的争论再次到了内战的边缘。参议员亨利·克雷在这一关键时刻象上两次危机临头时一样,挺身而出提出了妥协提案。克雷妥协案中建议:加利福尼亚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将其余要加入的地区,分为新墨西哥和犹他两个州,但不提及奴隶问题;德克萨斯州和新墨西哥的领土冲突,以给德州一千万美元为补偿;在华盛顿特区,废止奴隶买卖。史称“一八五零年妥协案”。

  克雷讲话一周后,密西西比州的联邦参议员杰斐逊·戴维斯说他坚信,妥协案对南方没有好处,要保持联邦,北方必须改变对南方的政策。北方要承认南方的权利,让南方人自己的奴隶进入新加入联邦的州。联邦的分裂是北方的责任,因为他们想彻底控制南方。要是不制止这种趋势的话,终有一天,北方势力会强大到改变宪法的程度,进而取消奴隶制。戴维斯说,这是南方绝不能接受的。

  三个星期后,卡洪在参院发言。时年六十八岁的卡洪,身患重病,只有一个月的生命了。卡洪没去听克雷的演讲,他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以他的南方立场写下了演讲稿。一八五零年三月四日,卡洪走进参院,大家都知道,这是他的最后一次演说了,参院里挤得水泄不通,人们纷纷向他致意。卡洪白发垂肩,两眼炯炯有神。因为虚弱,卡洪请参议员梅森代读。卡洪说:如果奴隶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造成联邦解体。现在,大家都清楚地知道,联邦正在崩溃。各地的教会,已南北分裂,两大政党也分成了南北阵营。这是北方的过错,是他们打破了南北的政治平衡。随着北方人口的增加,他们夺取了政治和经济控制权。北方不顾南方的反对,强行通过进口税法;在新加入联邦的州里将南方奴隶主拒之门外。目前的形势,已经无法让南方各州体面、安全地留在联邦了。拯救联邦的出路不是克雷的妥协案。出路只有一个,就是全面公正地解决双方的所有争议。卡洪说,“南方要求的是公正,纯粹的公正,除此以外一律无法接受。除了遵循宪法,南方不会提出任何妥协,不会做出让步和投降。南方已经没有退路。”卡洪要求南方在西部新州中享受同等权利,实施遣返逃奴法,修正宪法,使南北双方的政治力量得以平衡,同时停止对奴隶制的攻击。要是上述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话,卡洪说,南方将从联邦分离出去,要是无法和平分离,南方会在投降还是战争之间做出选择。卡洪发言结束后,南方议员们纷纷向他表示祝贺,不过很多人对他的极端要求并不认同。大多数南方人觉得,克雷妥协案才是保持联邦的出路。

  有“铁人”之称的卡洪,最终还是抵不过肺结核对他健康的损坏,一八五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他在华盛顿逝世。卡洪的遗体被运回南卡的查尔斯顿,安葬在的圣菲利普教堂的墓地上。卡洪身后获得了许多荣誉,母校耶鲁大学将一个学院命名为卡洪学院。一九五七年,卡洪被美国参院评为“最伟大的五位参议员”之一。二零零年,卡洪又当选为“最伟大的七人”之一。

  卡洪所处的时代,是美国产生自己的民族性格的关键时刻。作为一个政治家,他的行动本身和当时的社会大环境的互动,产生出了种种他自己意料不到的结果。他对奴隶制的维护,其实是对南方的生活方式和由此而来的价值观的维护。为此,卡洪不惜让南方脱离联邦。卡洪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最初的联邦宪法对奴隶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对联邦主权和州权之间孰重孰轻都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奴隶制的问题最终还是归结到了宪法之争。卡洪因其健康原因,最后没有见到南北分裂的局面。卡洪也没有看到美国最终走向工业化国家的过程。

  回过头来看历史的发展,很多事情,实出偶然。美国独立建立在启蒙思想之上,但启蒙思想的根源是唯理主义的和机械论。在启蒙主义者眼里,自开天劈地以来,所有的自由与秩序,都是理性的设计与行动的产物。斯宾诺莎说过,“自由的人,就是完全按理性生活的人。”推论至国家的层面,自由的国家,就是完全按理性统治的国家。那末,理性到底有没有这么大的作用呢?人类的历史究竟能否用理性的人和人的理性来解释呢?人类的道德规范、民主理念、和各种组织原则有多少是来自理性的呢?启蒙运动的中坚人物修谟,对理性有过最理性的论断“理性只是激情的奴隶。”但是,因为理性在科学和技术中取得的成果,和人类对自然界的权能的增加。使得人类的理性崇拜甚至是国家崇拜,越来越深入人心。

  直到了二十世纪,哈耶克指出:人类生活中的很多秩序,不是人能设计的。市场秩序、道德秩序,国家起源、社会制度包括奴隶制、等等,也不是来自理性。这一切是人类行为的结果,并非来自人类理性的预先设计。按照哈耶克的立场,它们既是“人为”的,也是“自然”的。也就是说理性不可能设计和预定一切,于是社会的发展就成了一个整体。也就是说,所有在历史进程中的人物,无论他们的主张、观点、和行为如何,对人类整体的历史都有影响。从这一观点出发来看约翰·卡洪在美国历史中的地位,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他会被评为“最伟大的七人”之一。

老钱:美国往事:制宪会议

“组织我们自己的政府,乃是我们的自然权利”。

——托马斯·潘恩,《常识》,一七七六年。

  美国以原则立国,以人权为原则,开创了现代国家的先河。美国建国初期有三份极为重要的政治文件:众所周知的《独立宣言》,阐述了美国的开国之道;《邦联条款》,一份从英国的统治下争取独立而联合个殖民地的简单约法;《美国宪法》,是美国建国之道。要了解美国,必须先了解《美国宪法》。《美国宪法》规定了美国的政府体制,行政首长的选举方式,确立了联邦司法体制和公民基本权利。《美国宪法》高于总统、法院和参众两院。议论美国政治,无论是街头巷尾还是在国会或课堂上,最后一定会归结到宪法的某一部分。任何议题,只要在宪法层面上能达成一致,就有定论。反对宪法,如同亵渎神明。让我们来看看如此重要的《美国宪法》是怎样制定出来的吧。

  一七七六年,北美十三个殖民地脱离英国而独立。八年独立战争期间,根据《邦联条款》,各殖民地结成了松散的同盟。《邦联条款》没有确立中央政府,没有制定宪法,没有设立行政首脑。《邦联条款》的贡献是建立了军队和一个州际国会——大陆会议。大陆会议类似于参院,但权力很小,只能向各殖民地建言,不能立法。大陆会议没有税收权,为此欠了大陆军士兵很多军饷。战争最艰难时期,华盛顿不得不自己出钱给士兵发饷。欠饷造成了大陆军的两次兵变。大陆会议的决议必须要全体通过才能生效,它的效率很低。独立战争胜利后,大陆会议的缺点暴露无疑。一七八一年夏,英军将领康华里在约克镇投降,消息送至大陆会议,大陆会议连信使的路费都付不起,是其代表代付的。

  独立战争开战之初,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乔治·华盛顿和詹姆斯·麦迪逊就提议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战争期间,华盛顿多次写信给大陆会议,要求补给,愤怒之情溢于言表。他在封信中写道,“我们生病的士兵赤身裸体,健康的士兵赤身裸体,被英国人俘虏的士兵也赤身裸体。”华盛顿的信件没有产生任何效果。十三个殖民只对自身利益感兴趣,对大陆军毫不关心。汉密尔顿在一七八零年九月三日,写信给《邦联条款》的起草人詹姆斯·杜安要求召开各殖民地的代表大会,建立一个总联邦。他要求一七八一年九月就开会。汉密尔顿是第一个力主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人,时年二十三岁。

  独立后的美国,情况很不妙。新生的美国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没有真正的政府。对外宣战权、和约缔结权、外交主导权、甚至货币制造权,都由一个一院制的大陆会议来行使。该会议兼立法行政两职,但权力很小。象组建海军、招募军队、解决州际争端等,至少要三分之二的殖民地同意。独立战争的成果因此难以巩固,也无法有效地抗击印第安人的反抗和英国的海上骚扰,及本国的农民起义;也承担不了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的重任。十三个州各自为政互相排挤,每个州都有陆军,九个州有海军。各州拥兵自重,用自己的武装保护自己,防范其他州。并对经过自己州的外州商船抽税。国家没有统一货币,直接造成了金融混乱。原本松散脆弱的邦联,面临的是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华盛顿再次指出,《邦联条款》下的美国毫无希望。在给朋友的信中,他写到,“除非有一个中央政府,统治整个国家,就象州政府统治一个州一样,否则的话,这个国家无法生存。”

  麦迪逊和华盛顿一样认为当时的美国前景暗淡。麦迪逊说,新国家的大多数政治问题源于经济纠纷。当时,北美和欧洲很多人都认为美国正走向无政府状态。最明显的就是货币。因为没有统一的货币,对美国人来说,钱还是英镑和先令。尽管,美元已经发行,但美元在各州的价值不等。一美元在纽约可兑换八先令,在南卡能兑换三十多先令。法国、西班牙等国货币也在美国流通,造成了金融混乱。

  隐居弗农山庄的华盛顿,对这种局面深感不安,谢司事件后,他更感到一个中央政府对新生的美国至关重要。一七八五年三月,在他和麦迪逊的支持下,弗吉尼亚和马里兰派代表在弗农山庄开会,讨论两州间的贸易和航运纠纷。代表们认为,这些问题两个州无法解决,应该由十三个州一起来解决这个新生国家面临的各种问题。建议被接受。弗农山庄会议后,麦迪逊使弗吉尼亚议会通过了一个决议,邀请十三个州在安纳波利斯开会。只有五个州派了代表参加。麦迪逊、伦道夫、和汉密尔顿想了个补救办法,决定由汉密尔顿起草一份建议书,建议各州派代表于一七八七年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在费城召开会议讨论修改《邦联条款》。制宪会议召开前,华盛顿和麦迪逊在通信中反复商讨了制宪的大政方针。麦迪逊后来谈到制宪会议时说“制宪会议源于弗农山庄会议”。可以说,宪法是华盛顿和麦迪逊密谋的产物。

  华盛顿在当时举足轻重,华盛顿不出席的话,制宪会议就不会成功。开始时,华盛顿并不想去,他患有风湿,还要照顾弗农山庄的生意。最重要的是,华盛顿不想让他的影响力左右会议。华盛顿是美国当时最重要的人物。如果只有几个州参加,会议以失败告终,他会显得很愚蠢。华盛顿的好友詹姆斯·麦迪逊和埃德蒙·伦道夫都劝他赴会。出于对他们的信任,华盛顿同意作为弗吉尼亚代表参加费城会议。从那一刻起,制宪会议就变得举足轻重了,华盛顿的参加增加了会议的份量。时年三十五岁的麦迪逊第一个到费城,他身材矮小,已开始谢顶。麦迪逊不善言辞,但永远知道该说什么。麦迪逊对政府体制有着广泛深刻的知识,他对古希腊一直到他的那个年代人类曾有过的政体都很熟悉。麦迪逊认为,美国必需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十三个州应该隶属于中央。麦迪逊也知道,这件事很难办,很多与会代表对权力过大的中央政府缺乏信任。会前,麦迪逊做了充分准备,他带了数百本书,准备回答会上可能提出的任何问题。麦迪逊也要求弗吉尼亚的其他代表提前赶到,以便商讨建立中央政府的方案。麦迪逊认为,其他州不会提这种方案。弗吉尼亚的代表乔治·威思和约翰·布莱尔也提前来到费城。三人对麦迪逊方案进行了反复讨论。

  会议于五月十四日召开,华盛顿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来到费城。他领导美国赢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是美国名望最高的人,受到了卫兵和礼炮的欢迎。华盛顿抵达费城后,先拜望了本杰明·富兰克林。富兰克林是美国最重要的政治领袖,也是制宪会议的宾夕法尼亚首席代表。尽管,富兰克林年过八旬,身体虚弱,但头脑依旧十分灵活。凡是到费城的大人物,都会去看望富兰克林,华盛顿也不例外。

  制宪会议第一天,弗吉尼亚的代表们来到州议会大楼,一七七六年签署美国独立宣言的房间。除弗吉尼亚的代表,在场的还有宾夕法尼亚的代表:罗伯特·莫里斯,美国首富、大陆会议财长,独立战争的主要筹款人;格瓦诺·莫里斯,宾州州长。他们两个都姓莫里斯,但没有血缘关系;詹姆斯·威尔逊,最早的大陆会议代表,独立宣言签署者。威尔逊主张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会议第一天,宾夕法尼亚和弗吉尼亚代表交换了意见,决定第二天上午再讨论。没有其他州代表在场,一切都很顺利,他们没有担心其他州不派代表。最北的新罕布什尔到费城要两个星期,南方的乔治亚到费城,要三个周。没过多久,其他州的代表就陆续到达费城。代表们一致认为,只要有七个州的代表到会,就正式开会。出乎意料的是,纽约也派了代表。纽约州长克林顿反对强大的中央政府,大家认为纽约不会派人来。纽约代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坚持认为,美国必须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否则美国一定会分裂。最后,除罗德岛外,其他十二个州都派了代表参加会议,宾夕法尼亚的代表最多,共八人。五十五名代表平均年龄四十三岁。两位重要人物没能出席会议,约翰·亚当斯在英国任驻英公使,托马斯·杰弗逊在法国任驻法公使。他们通过书信的方式了解会议的情况。

  五月二十五日,有七个州的代表来到费城,会议正式开始。会议的第一个重要决定是推举华盛顿为大会主席。华盛顿发表了简短的讲话,宣布大会正式开幕。他说出任主席是极大的荣誉,同时也表示,如果他犯了什么错的话,请大家原谅。接下来的四个月里,他只在必要的时候才发言。

  从会议开始,麦迪逊就记下了所有代表的发言。麦迪逊的记录是了解这次历史性会议的唯一的第一手材料。麦迪逊后来是这样解释的:“我坐在会议主席前面,代表们在我的左右。我能听见会议主席的话,能听见代表们的发言。我用只有我懂的符号记下所有内容,晚上再把他们的讲话和行动整理出来。我参加每天的会议,只要有会和讨论,我一定在场。”麦迪逊记下了会议中每个代表说的每句话,攻击自己的话也没放过。麦迪逊在一八二三年给友人的信中说:“历史中一直有种不幸的现象:很少历史学家兼备两种条件,既身临其境又能对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因此,最可靠的历史应是这样一种果实:由当时当地的主角和目击者为后人留下事实真相而后者能毫无偏见地加以使用。若官方保存的及私人珍藏的资料既丰富又正确,这样的材料能留给以公正之心处理资料的人之手,那么,我们将能指望美国历史具有个更多的真实,其教益肯定不会比任何其他国家差,也不会比历史上的任何时代差。”麦迪逊的记录,三十年后才发表。

  第一天的会议很顺利,代表们同意成立规则委员会,由弗吉尼亚的乔治·威思、纽约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平克尼担任。会议到此一切风平浪静气氛友好。然而,制宪会议不可能顺利。开始时,代表们就一致同意,会议有权改变已做出的决定。于是,议案并不是讨论完再投票表决就算完了,任何代表都可以要求对任何议题进行重新讨论。这样一来,被否决的议题几天后、有时几周后又会被提到日程上来,代表们不厌其烦地争吵、辩论、讨价还价。会议还通过了保密规则:记者不许旁听,代表不得公开会议内容。杰弗逊在法国对保密措施非常生气,他坚信言论和新闻自由。四十多年后,麦迪逊说出了大会保密的的理由:如果会议公开,代表们就不会改变主张,因为这是公开承认自己原来是错的,要是制宪会议不保密,肯定会一败涂地。

  五月二十九号,弗吉尼亚年仅三十三岁的州长埃德蒙·伦道夫发言。他先对《邦联条款》大为赞赏。但是,他补充道,《邦联条款》是为战争服务的,如今美国已是独立国家,要对《邦联条例》进行修改,需要有一份永久性文件。接着,他给出了弗吉尼亚方案。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代表们对方案中的每一条款进行了讨论,投票表决。该方案是制宪会议讨论的基础,也是美国宪法的基础。

  代表们从五月三十号开始对弗吉尼亚方案进行辩论。埃德蒙·伦道夫提出中央政府应该是一个国家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话音刚落,南卡罗来纳的皮尔斯·巴特勒就发问,“为什么有必要建立一个国家政府呢。”宾夕法尼亚代表莫里斯说,“现在建立最高政府,比二十年后肯定会出现的独裁强。”代表们通过了建立国家政府的提案。

  六月一日代表们开始讨论行政首脑的议题。弗吉尼亚方案建议,行政首脑由立法机构选出,他的职责就是落实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任期有限,领取工资。会议确立了行政首脑的权力和职能。每位代表都有自己的意见。没人想要一个国王。很多人对一人执政充满信心,也有人要三人执政。宾夕法尼亚的詹姆斯·威尔逊给出了一人执政的理由,国家领袖必需精力过人,有迅速决策的能力,因此由一个人来担任最为合适。弗吉尼亚州州长埃德蒙·伦道夫强烈反对,因为一人执政是“君主制的胚胎”。德拉华的约翰·迪金森表示,他不排斥君主,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之一,但在美国行不通。关于国家领袖的地位和职能的辩论进行了很久,代表们最后投票表决,七州支持一人执政,三州反对。在任期和连任问题上,汉密尔顿认为任期不能太短。任期太短的话,没多久,就会有很多前总统。他们会形成派系,对国家不利。富兰克林主张总统可以连任。理由是,人民是统治者,总统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利多次选择同一人担任总统。任期有几个方案:任期三年,可以连选;任期七年,只有一届。结果是,五个州支持七年一届,四个州反对。这个问题后来又被提了出来,最后的结论是,总统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接下来的议题是如何产生总统。这个问题很棘手。代表们就此反复辩论和表决。詹姆斯·威尔逊提议,总统由选举人选举产生,按地区分配。但有人反对,因为人民的信息不足以让他们选出优秀的选举人。一名代表提议,总统由州长选出。但没人支持。有人提议,总统由人民直选。马萨诸塞的埃尔布里奇·格里反对说,“人民怎么懂得这种事,坏人可以轻而易举地能蒙蔽人民,人民直选最糟糕。”代表们最初投票决定由国会任命总统;后改为州议会任命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出总统;这个决议后来又被推翻。此议题先后投票六十次,最后决定,总统由州议会提名的选举人选出。会议设置了弹劾总统的程序,认为一旦总统有罪,就必须下台。总统对国会决定的否决权的投票结果是,总统有权否决立法,但国会可以再次投票推翻总统的否决。会议规定了总统人选的资格:侯选人必须出生在美国,宪法生效时必须是美国公民;必须在美国生活十四年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总统由国家发工资,任内工资不得改变;总统是三军统帅;总统还要定期向国会报告国情。

  富兰克林在行政首长的薪金问题上发表了精彩的论述:“世间有两种爱好对人间的事情有着强有力的影响,那就是野心和贪心,也就是权和钱。如果把它们拆开,那么两爱之中的任何一爱都会成为发挥人们干劲的强大动力。如果他们看到一个位置既带来权力又带来金钱,那么他们就会不顾一切地去某取这个位置。英国有大量这样的位置,所以英国的派系林立,国家长期陷于分裂,政府不能集中精力,在仓促间就发动战争,常常还要迫使国家接受不光彩的媾和”。“那些投身阴谋诡计、百般争夺、结党营私、不顾廉耻来谋得这种名利双收的位置的人将是些什么人呢?他们不是明智和稳健的人,不是爱好和平和安定的人。他们是胆大和狂暴的人,他们是一心求成,为一己私利不辞辛劳的人”。“我担心这样一个既带来权力又带来金钱的位置,会使占据这个位置的人有朝一日成为君主,我们的政府,有朝一日会成为君主政府”。“就近而论,难到我们没有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吗?我们的一位最重要的官员,我们全军的总司令,一位我现在不愿用任何其他的颂辞来触犯他的爱国者,他负责军队作战八年之久而未取分文。他与英勇作战的战友备尝艰苦和危难,还有这个职务带来的日以继夜的忧心。难道我们不相信可以在合众国内找出三到四个这样的人吗?”“节省薪俸不是我的目的。我所担心的是支取巨额薪俸带来的后患。正因如此,我才提出了修正案。如果没人附议,我也心安理得,因为我说出了我的意见,尽了我的责任”。

  联邦司法体系,即联邦法院和法官系统的问题在会议上争议较小。五十五代表中有三十四名律师和八名法官,他们对这个议题很熟悉。不过各州已有了法院和法官,还要联邦法院吗?康涅狄克代表罗杰·谢尔曼认为,州际法院就足够了,联邦法院太费钱。南卡罗来纳代表约翰·拉特利奇主张建立联邦最高法院,不要下级联邦法院。投票结果是,建立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和一个下级联邦法院系统,受理涉及联邦法、公民权利、和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州级法院系统受理涉及州法的案件。联邦大法官如何任命呢?有人认为由国会指定,另一些人认为该由总统任命。宾夕法尼亚的詹姆斯·威尔逊建议,大法官应由一人决定,经验证明,集体决策很难公开、公平。南卡的约翰·拉特利奇反对。他说,把该权力交给总统跟交给国王没区别。投票的结果是,建立一个最高法院,司法系统的细节让国会和总统去完成。国会决定最高法院法官人数,总统任命。国会建立下级法院,总统任命法官。

  制宪会议进行了一个月后,新泽西代表威廉·佩特森提出了代表小州利益的新泽西方案。该方案与弗吉尼亚方案大不一样。弗吉尼亚方案主张联邦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有主权的中央政府。新泽西方案主张的联邦政府,主权仍在各州。佩特森指出会议初衷是修改《邦联条款》,无权修宪。只能修改《邦联条款》。该方案与《邦联条款》没有两样。联邦设立一院制的立法机构,每州一票。政府由多人执政,权力来自各州,不设下级联邦法院。支持该方案的人说,放弃《邦联条款》的话,是越权,我们就回去。这时,宾夕法尼亚的詹姆斯·威尔逊说,这次会议不是就一件事达成协议,我们要畅所欲言,对任何问题进行讨论。威尔逊问到,“联邦政府为什么不受欢迎呢?是缺少信誉?还是对人民的自由和安全保护会减少?一个美国公民,难道不如某一州的公民更受尊重吗?”弗吉尼亚州长埃德蒙·伦道夫接着说,“会议除了建立一个联邦政府,别无选择。要是不采取措施,挽救共和,就是叛国,只有一个全新的联邦政府才能挽救共和。现在是建立联邦政府的最后时刻,错过这个良机,人民会彻底失望。”

  六月十六日,代表们围绕新泽西方案进行了辩论。两天后,一直沉默寡言的汉密尔顿滔滔不绝地讲了五个小时。他说,他的方案只是对弗吉尼亚方案的修正。汉密尔顿认为,美国只能一人执政,由选举人选出,终身制,他能否决立法,他的否决不能被推翻。国会应由两院组成,参议员也由选举人选出,终身制;众议员由人民选出,任期三年。汉密尔顿主张,州长由联邦政府任命,各州不能拥有武装部队。汉密尔顿坚信,随着美国的发展,现行体制肯定不行,美国应该照搬英国,英国的制度是最先进的。后来的历史学家都奇怪,为什么没人打断汉密尔顿的发言。他的极端主张和对英国政府的支持也极不受欢迎,代表们没人会接受他的方案。可能是天气太热,还有他的发言太长,议代表们只是建议暂时休会,改天再议。

  这时,联邦政体有了四个方:弗吉尼亚、南卡罗来纳、新泽西、纽约方案。南卡罗来纳方案在开会伊始因和弗吉尼亚方案大同小异,没被讨论。代表们投票否决了新泽西方案,汉密尔顿方案连投票都没有进行,余下的时间还是讨论弗吉尼亚方案。

  最棘手的是国会议员的分配问题,按人口比例还是按州分配议员,涉及到各州在国会中的权力。一位代表说,“这是权力争夺,不是争取自由。小州在国会里的权利一定小于大州,尽管各州人民享有同样的自由。”德拉华州的贝德福德在辩论中对大州代表吼道,“先生们!我不信任你们。要是你们想压制小州,你们就会毁掉邦联。一旦事情发生,我们会找更有信誉和诚意的外国盟友,从那里获得公正。”整个夏天的会议都在辩论和表决国会议员的分配问题。两个月来,没有任何进展。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委员会,就国会议员的分配问题提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接下来的几天,其他人庆祝独立日,该委员会的成员则埋头苦干。

  几天前,富兰克林表达了对会议前景的悲观。他说,“我们几乎在每一个问题上都有不同意见。证明了人类之间的相互了解有多困难,我们一直在寻找政治智慧,现在看来我们的确缺乏政治智慧。我们在黑暗中寻求真理,而当真理在我们面前时,又难以识别它。为什么我们不请上帝来启发我们的理解力呢?因为上帝的恩赐,我们才有机会在这里讨论如何建立我们的国家幸福的法则,难道我们忘记了这一强大的朋友了吗?”富兰克林要求每次开会前祈祷上帝赐与智慧:“我活了很久了,我活的越久,就越清楚地认识到上帝是人类事物的主宰。没有上帝的帮助,一个国家怎么能兴旺的起来?我相信,没有上帝的帮助,建立我们的政治结构要比造通天塔还难。我们会被我们的地方利益所分裂;我们的计划将被挫败;我们将受到指责并留给后人笑柄。更遭的是,此后人类可能因为我们的不幸例子而对人类通过智慧建立政府一事表示绝望,从而听命于机会、战争和征服。因此我建议,每天上午在会议开始工作之前,在会上作一次祷告。”但有人反对,因为会议没钱请牧师。

  七月四日,会议代表们来到费城一家教堂聆听一篇写给他们的演讲:“你们的国家怀着忧虑和希望关注着你们,你们的国家需要你们做出决定。你们的国家信任你们这些独立战争的领袖,能规划出让所有人都受惠的政府。你们中间有了解政体的人才,有解决困难的人才,你们一定能够规划出一个政府,保护人民的自由。”

  第二天,代表们听取了委员会的报告。报告有两项提案。委员会指出,要么两项提案都接受,要么都拒绝。报告说,国会应有两院,一院的议员数按人口比例,四万人一名;另一院各州议员数相等。两院制其实早已通过,分歧在于议员的分配和产生方式上。新方案是康涅迪克的罗杰·谢尔曼在一个月前就提出来了,该方案被称为“伟大的妥协”。经过多天的辩论,他们懂了,要是不能达成协议,就是会议的失败。这是会议最黑暗的日子。纽约代表罗伯特·耶茨和约翰·兰辛退出大会,以示抗议。弗吉尼亚代表乔治·梅森则称,达不成协议,誓死不离开费城。华盛顿十分沮丧,他在信中说,“现在的辩论比任何时候都糟,在建立一个有效政府的问题上,大家无法统一。我快要对大会丧失了所有希望,当初真不该来。”

  这时,谁都没有想到一个重要的,但没人愿提及又无法回避的问题,打开了制宪会议僵局。这就是奴隶问题。要是各州众议员按人口比例分配的话,奴隶怎么算?一七八零年代,美国南方有几十万黑奴,北方也有。新英格兰的船主们靠进口奴隶发了大财。奴隶制问题非常棘手,制宪会议上的很多重要人物都是奴隶主,其中有华盛顿、麦迪逊、伦道夫、和南方各州代表。尽管他们中很多人并不认同奴隶制,但没人愿意冒犯他们。代表们也都知道会议早晚要讨论奴隶制的。有人认为,奴隶是个人财产,在按人口比例决定议员人数时,不该算在人口中;另一些代表表示,奴隶也是人,应该被算在内。宾夕法尼亚的格瓦诺·莫里斯愤怒地宣称,“奴隶制是邪恶的制度,给蓄奴州带来了巨大的悲哀和贫困。”南卡罗来纳的平克尼将军辩护道,“有史以来,总一半人是奴隶。”虽然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是奴隶主,但他希望解放所有奴隶。他说,作为英属殖民地的弗吉尼亚就想给奴隶自由,但英国政府进行了阻扰,他说问题在于靠奴隶制赚钱的英国商人。

  制宪会议无权裁定奴隶制度的对错。马萨诸塞的鲁弗斯·金指出,奴隶制是政治事务,不在制宪范畴内,会议采纳了他的意见。最后,一个黑奴算五分之三个人;允许奴隶进口到一八零八年止,每个进口奴隶,收十美元的税;废奴州无权解放蓄奴州的逃奴。对奴隶制的妥协,导致了六十多年后的内战,美国用了四年时间的战争和六十多万条人命的代价,最终解决了奴隶制及州权和联邦权之争。

  由谁来批准宪法呢?是州议会、人民,还是一个全民大会呢?马萨诸塞的埃尔布里奇·格里再次反对将权力交给人民。他说,“普通人对政府的概念是世界上最荒诞的。”麦迪逊反对道,“新政府的规划必须由人民来批准。我认为,由议会批准的政府和由人民批准的政府之间的根本区别是一项协定和一部宪法之间的区别。”有人建议,先由各州议会审议,提出修正意见,再由一个全体会议裁决。麦迪逊坚决反对,因为再次召开制宪会议意味着费城制宪会议的失败。会议最后决定,宪法由各州人民批准,宪法生效至少要九个州的批准。会议到此剩下的工作就是要将宪法落实成文字,然后由代表们签署。

  九月初,会议指定一个五人委员会将宪法写成文字。康涅迪克的威廉·塞谬尔·约翰逊为主席,还有纽约的汉密尔顿、宾夕法尼亚的格瓦诺·莫里斯、马萨诸塞的鲁弗斯·金和弗吉尼亚的麦迪逊。五人中,莫里斯的文笔最好,他负责把宪法形成文字。会议批准了宪法的二十三项条款后,莫里斯又把它缩简为七条。

  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的权力,众院的人口比例制和参院的各州平等制,和议员的条件及任期。宪法第二条规定总统的权力,总统人选的资格,及选举方式。宪法第三条规定了联邦司法权。这三条确立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府。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州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五条规定了通过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宪法第六条说,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宪法第七条表示,宪法生效需要九个州的批准。

  宪法序言的开头被莫里斯改为,“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简单明了,但在批准宪法时,这个说法引起了强烈的不满。因为这表示,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不是各州,但大陆会议和《联邦条款》规定的权力来自各州。序言中还解释了制宪的原因,是“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

  一七八七年年九月十七日,在最后一次会议上,马萨诸塞的纳撒尼尔·戈勒姆说,“要是不太晚的话,我提议将四万人出一名众议员的规定,改成三万人。”一直沉默的华盛顿站了起来,表示赞成,“我支持这一变动,这样能让人民在政府里有更大的声音。”因为华盛顿的影响力,代表们一致同意把四万人改为三万。

  宾夕法尼亚的格瓦诺·莫里斯在完成了宪法文字后,说“尽管,我并不完全支持宪法,但还是认为宪法要比《邦联条例》好的多。人无完人,在重重困难之下,我们做了我们力所能及的工作。宪法留给后人以修正权,我们希望我们的后代能从经验中获得才智,小心地运用这种权力。我曾说过:清醒的估计应放在幻想之前,实际情况应放在估计之前。那些想靠说理来使人们服从真理的人对人的本性做了它所不配的恭维。犹太人的历史清楚地解释了人性的这个谜。把他当作奴隶,就会使他卑贱,成为一个鲜廉寡耻之徒;给他民主,会使他骄傲又忘恩负义,成为一个流氓;让他服从法律,服从一种好的管理,努力工作,生活节制,他就会勤劳、愉悦、有道德,成为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公民”。莫里斯在这里所指的民主,是那种以多数人意见统治的暴民统治,不是现代竞选制下的民主。

  终于到了签署宪法的时刻了,富兰克林发表了一番充满了智慧的演讲。他说:“我承认,这部宪法有些部分我目前不同意,但我不能肯定我以后会永远不同意。因为我活了这么大年纪,在很多事上,我改变过我的初衷,甚至在重大问题上。我年纪越大就越怀疑自己的判断,越尊重别人的判断。很多人象宗教派别一样,认为自己拥有真理。认为别人若和他有分歧,错在他人。出于这些考虑,我同意这部有缺点的宪法,假如它是缺点的话。我认为中央政府对我们是必要的。任何一种政府,只要善于运作,就会造福人类。我不相信,要是召开另一个制宪会议会会制定出一部更好的宪法”。“在召集一批人的智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召集了这些人的偏见、偏爱、错误观点、地方利益、自私动机。这样的集会能得出十全十美的结果吗?我很惊讶我们己经接近完美了。它也会使我们的敌人惊讶。主席先生,因此我同意这部宪法,我无法期望有比它更好的了。关于它的缺点,我愿为公共利益加以抛弃。我从未说过一句关于这部宪法的缺点的话。缺点生于这个房间,死于这个房间。总之,我冒昧地希望,凡对宪法有反对意见的代表们,能同我一起,在此时怀疑一下自己的一惯正确性,共同来表达我们的一致性。在这个文件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最后,三个代表没在宪法上签字。弗吉尼亚的埃德蒙·伦道夫说,不签字因为他认为宪法无法通过。马萨诸塞的埃尔布里奇·格里认为,宪法通过,会引发内战,也拒绝签字。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拒绝签名是因为宪法中没有保证公民权利的条款。很多人同意他的看法,结果产生了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四个反对修宪的代表在签署前就回家了,九个支持宪法的人提前退席,没有签字。

  最后几名代表在宪法上签字的时候,富兰克林看着主席台后面的一幅画轻声地说,“过去四个月中,我常常在猜测这幅画画的是日出还是夕阳。现在我终于知道了。画上画的是初升的太阳,是新的一天的开始。”

  制宪会议是秘密进行的,宪法签署后,宪法就公开了。公开后的宪法引起了人民的强烈反响。百姓们分为护宪派和反对派两大阵营。德拉华州于一七八七年十二月初批准了宪法,宪法批准大会的所有代表都投了赞成票。宾夕法尼亚和新泽西州于十二月批准了宪法。乔治亚和康涅迪格州于一七八八年一月批准了宪法。马萨诸塞州的代表们二月初投票表决。他们提出,宪法要加保证公民权利的修正案,他们才批准宪法。马里兰州四月底批准了宪法。马里兰州的部分代表要求对政府规划进行修正。南卡罗来纳州五月底批准了宪法。这时已有八个州批准了宪法,再有一个州的批准,宪法就能生效。于是,弗吉尼亚成了众人目光的焦点。

  弗吉尼亚是十三个州里最大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五分之一。宪法批准大会代表中有很多名人,麦迪逊、帕特里克·亨利、乔治·梅森、詹姆斯·门罗、埃德蒙·伦道夫和约翰·马歇尔都在其中。代表们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直到六月底,代表们才准备投票。雄辩家反对派领袖帕特里克·亨利说,“你们的总统会很容易地变成国王。你们的参议院的结构很不完备,因此你们最可贵的权力可能被一个小小的少数人破坏;一个小小的少数可能会永久牢固地维持这个政府而不管它有多少缺点。你们所说的制衡在哪里呢?你们的据点将掌握在你们敌人的手上。这一政府的所有优点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性的前提之上:你们的政府官员都是光明正大的人。但万一他们是坏人,按照这个不完善的结构,他们就有权做一切最坏的事。请问,把我们的权力押在长官是好人还是坏人这个带偶然性的问题上,岂不是要贻笑天下吗?在世界历史上无论何时何地,若把人民的权力和自由完全押在统治者是好人这样一个宝上,倒头来没有不是丧失自由的。试问,你们能找出一个相反的例子吗?”亨利在最后发言中说,“虽然我在追求一次伟大的事业中被对方压倒,但我仍将做一名和平的公民,尽一切努力通过和平手段来消除宪法中的缺点。如果大会批准了宪法,我也会觉得,我曾据理力争,虽败犹荣。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会等待和期盼,希望美国独立战争的精神不会丢失,希望新的政府体系能够出现变化,保护人民的安全、自由和幸福。”表决结果,一百六十八票中,护宪派以十票之多通过了宪法。弗吉尼亚州的代表们也要求在宪法中加上权利法案。但新罕布什尔州在几天前就通过了宪法,弗吉尼亚是批准宪法的第十个州。

  纽约州在美国东岸的地理中央,要是纽约不批准宪法,国家就会被从中央斩断。因此纽约州对宪法的批准至关重要。于是,汉密尔顿采取拖延战术:他想尽办法把投票日期安排在弗吉尼亚和新罕布什尔通过宪法之后。六月十七日,纽约召开代表会议。汉密尔顿在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就指出《邦联条例》无法修正,只有重新修宪才能保障美国的自由和独立。他还指出:如果接受老的邦联,大陆会议就是一个单一的行政机构,拥有的权力无法得到制衡,以至于效率低下,腐败无能。这就必将产生一个摧毁人民自由的势力,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我们必须建立一个至少有两种权力可以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在回答州长克林顿的发言中,汉密尔顿说:有人说各州的风俗和利益不同,因此无法建立联邦,但我认为从新罕布什尔到乔治亚的美国人民在最初的政治活动中,风俗和利益的不同可能会产生麻烦,但宪法中的那些伟大的调和精神,会慢慢减轻这方面的压力。六月二十一日和二十六日,新罕布什尔和弗吉尼亚分别通过了宪法,在这个大形势下,七月二十六日纽约州以三十对二十七票通过了宪法。纽约州也要求加上权利法案。

  反对宪法的人和赞成宪法的人对宪法有着同样的贡献,他们的要求最后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写入了宪法。因此,宪法涵盖了所有制宪代表和对通过宪法有表决权的人的思想。

  美国独立宣言的签署者,宾夕法尼亚名医本杰明·拉什在得知宪法被各州批准的消息后说:“大功告成,我们成为一个国家。”(It is done. We have become a nation.)

  世间的一切都会腐败而后死亡,政治制度也一样逃脱不了由腐败而死亡的命运。自古以来,如何避免制度的腐败和灭亡的命运就成了古往今来的政治理论家和政治家在思考政治制度时必须正视的问题。古希腊以来,就有两种方案:一是柏拉图的政治设计,从一开始就设计一个完美的面面具到的政治制度,而后不事更改,以此来避免其腐败和灭亡的命运;另一个方案,来自亚里士多德,通过制度本身的自我调节来避免其腐败和灭亡的命运。古人早就知道,世间的一切都在流变之中,现实的制度中,君主制很容易变成暴君统制;贵族制的归宿往往是寡头政治;民主制只要梢不留意就会沦为暴民统治。因此,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立士多德的《雅典宪法》都提倡混合的制度设计,让各种不同政治原则中的矛盾成分同时存在于一个制度中,用这种矛盾实现制度的自我调节,以此来建立一种社会的动态平衡,以避免其腐败和死亡。十八世纪的英国是这种平衡制度的典型:国王有决断权,上院代表贵族和智慧,下院代表民众与社会良心。一七六十年代,即使是英国这样的平衡政府,在北美也会发生横征暴敛这样的事。于是,北美人民就非得从头开始建立一个全新的平衡政府。

  一七八十年代的北美和欧洲,是启蒙思想盛行的时代。有二位启蒙思想家对人类政治思想史的影响非同小可,他们是法国人孟德斯鸠和英国人洛克。洛克的学说主要来自常识和理性,他首先明确了政府是工具的概念,并由此确立了一个政权的正当性。他指出当政权的正当性不复存在时,政权的更替是合理的。当时的北美殖民地人民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北美,政权的正当性就是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力。一七六零年代以后,英国当局在北美的所作所为完全与政府的正当性背道而驰。于是,北美人民必须自己建立一个全新的政治体制来重建政府的正当性。

  孟德斯鸠的理论实在值的深究,他考察了从古自今,东西方的政治制度。他指出任何制度都有其原则、性质、和目的。这里的原则意指一个制度的“精神”,就是使一个政权有其特有的行事方式的原因,它类似于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综合;性质是宪法或政府的形式结构;目的是政权的目标,它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力为目标呢,还是以保障某一利益集团的利益为目标。已有的政治制度无非是共和制、君主制、专制制度。共和制的主权在民,或部分在于人民,古代的民主和贵族制均属共和制;君主制是一个人即君主依法统治的政府;专制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制度,专制者立法毁法,惟其所欲。孟德斯鸠认为,各种制度有其各自的生命原则:若是共和制没有美德,君主制没有荣誉,专制没有恐惧,这些制度就无法存在。明智而又理智的立法者的使命就是使腐败的政府重返其初衷。在孟德斯鸠,罗马最重要。罗马有着把各种政体都走到头的历史,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和马基雅维里一样,孟德斯鸠指出,当创造一部宪法并给予它生命力的“精神”死去之后,宪法的形式仍可以维持。也就是说,共和制的宪法和法律可以以任何形式存在于任何一种制度之中,不管那制度是君主制还是专制制度。

  有了对已有制度的分类后,我们来看看孟德斯鸠是怎样来分析这些制度的。首先是君主制,它的精神是荣誉。君主制中,谈论人的行为用的是高贵,不是善良;说人伟大,不说正义;说非常、绝对,而不说合理。君主制的运作方式是君主通过法律来统治,法律的天然保护者是贵族。那些司法贵族是节制君主权力的潜在权威。这种节制不是与君主为敌,而是通过充当君主与人民之间的权力中介来实现的。孟德斯鸠极力维护贵族的封建特权,因为要一个君主节制其专制意图而守法,必须有独立的法律制度,使生命与财产在该法律制度下有安全保障。这种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孟德斯鸠就是自由。孟德斯鸠深知,专制不必一人所为。大革命时期的法国,这些权力中介丧失殆尽,最终让革命以法律平等为名,从事集体专制。当革命以国家名义行事之时,就不会有任何独立的权力可以平衡它。美国开国诸贤在制宪时,为防止多数暴政,倚重的就是孟德斯鸠的学说:分权和制衡。

  孟德斯鸠认为最坏的制度是专制。专制政府没有正当性,因为它不按任何法律原则运作。专制的起源可能来自君主制中腐败的王权。要避免专制,一定要好好监督。专制不讲美德,它的精神是恐惧,专制制度下,没有为荣誉奋不顾身的贵族阶级。真正的贵族,必须独立于君主。人们在专制国家中的雄心,是对专制者取而代之的野心。因此专制不可能稳定长久。专制者使人畏服,无人忠服。专制政府一般亡于政变或外敌入侵。专制的特征是:官员贪婪、黩职、暴力,还有一个以无知迷信为基础的宗教。专制国家的目标,只能维持国内无事,就此而言,它的效率也十分低下。有一天,臣民们不再畏死而反抗其恐怖手段之时,专制制度就会被更替。专制国家表面平静,但与君主和共和制国家相比,毫无和谐可言,只有卑躬屈膝。世上大多数国家不是有过专制制度,就是仍在被专制制度统治着。于是,人们要问,专制是否必然?孟德斯鸠的答案是是的,专制必然是因其起因相似,专制不自然因其连起码的社会安宁都不能保障。专制所以普遍,因其简单。专制不是真正的统治,因为恐惧是有限度的。恐惧是连动物都有的本能,因此不需要多少理解力。以此为统治工具的专制制度一定和无知联系在一起,它的运作不需要太多政治技巧。专制制度在有自尊的人民之间一定不会长久。专制不是真正的统治,对幅员辽阔的国家来说,政治上的授权是必须的,边远地区的地方统治者就会成为地方上的专制者,因此中央永远疑忌地方,这样的制度不会稳定。孟德斯鸠在论及东方专制制度时,把它们归结为气侯的缓慢变化、风俗习惯、和迷信。

  孟德斯鸠对共和制最推崇。共和制相对一人依法而治的君主制而言,它是少数人或多数人依法而治。法律由多数人制订,国家依法而治,统治的正当性不言而喻。孟德斯鸠深入地考察了罗马的共和制,他说罗马共和制的生命原则是美德。罗马的美德是对国家的热爱,和对共和国所代表的平等与勤俭的品质具有的自我牺牲精神。古代的民主共和国因此而长久,因此而辉煌。有美德的人会努力维护政治权利。政治权利要是没有行使的意志就只是空壳,平民行使政治权利会引起动荡。孟德斯鸠认为,罗马的阶级之分是其力量而不是弱点。任何阶层的过度行事,都会与另一方的制度权力产生矛盾。在罗马,代表平民的保民官与有君主倾向的执政官之间的冲突,代表着贵族和富人的元老院与保民官和执政官之间的冲突,妥协后的结果是对权力的分享与平衡。在罗马,还有一批武装平民,他们不能用财富来影响政府的政策,但他们的武装是任何当政者都无法忽视的。当政者因此磨练出了一些政治运作的技巧来对付这些很难治理的人民。

  孟德斯鸠还说,要想有一个自由长久的政治制度,必须要有好运气、好法律、和民众在一定程度上的政治理解力。因恐惧而服从的专制统治,在自由和有美德的人民中是无法做到的。通过人民的恐惧来统治的专制制度,是理性的人经过思考后不可能接受的。

  在孟德斯鸠看来,美德导致政治上的节制,这种节制来自社会各阶层的冲突,要是贵族没有偶尔的倨傲,平民没有对其要求的偶尔过份坚持,社会各阶层就不会使对方节制。罗马的温和而又有节制的政治因此而规范成一部宪法和一般法律,一旦确立了对法律的尊重,立法机构就很容易体现罗马风俗与道德中的美德了。罗马何以消亡,孟德斯鸠说那是由于罗马的军事太过强大,征服的土地过大,边远地区有其自身的风俗与道德而对罗马没有很多的认同,于是美德式微,私财渐富,使那些令罗马政治健康的派系冲突,演化成可以被金钱收卖的权力之争。最后,导致内战,内战一起,遂有皇帝,终有暴君。孟德斯鸠在这强调了一项有名的识别,即历史的“原因”和“场合”的区别。原因是长期的,无法改变的,场合则是成全其原因的目的,是偶然的。偶然的场合是人的意志,是人类指使的产物。历史的原因则来自事物的本质,用现代人的话来说就是所谓“系统”因素。

  孟德斯鸠对古代共和国的景慕之情溢于言表,但他认为除了少数例外,近代国家因其规模太大无法用古代共和理念来治理。古代共和国是节制、自由、和平衡政体的典范,光耀古今,是混合政体的范例。斯巴达、雅典、和罗马的政府是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原则混合的结果,终及主权在人民。罗马的执政官相当于国王;元老院代表贵族;通过保民官坚持其主张的人民代表的是民主原则。这种权力的平衡概念在近代演化成了自由主义的宪政理论。共和国似乎只能以小取胜,但孟德斯鸠给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例外,那就是古希腊的联邦共和国,那些独立主权的共和国联合为一,保卫各城邦不受外敌和外族的侵略。这种联邦共和国近的有全希腊的联合对抗波斯,远的是传说中的希腊联邦从特洛伊抢回海伦的特洛伊战争。美国制宪诸贤为了宪法能被各州批准,就是用希腊联邦作为例子来说服各州批准宪法的。合众国幅员辽阔,要能有共和国的种种益处,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和古代共和国的理念是其两个重要支柱。最终使得启蒙主义中的主权分立和古代共和国的混合政体荟萃于这个近代最重要的联邦共和国之中。

  最后,来看看孟德斯鸠对英国的处理。罗马共和制的精神是美德不是自由。英国宪法才以自由为目的。因此孟德斯鸠把英国另列为一个专题来讨论。十八世纪的英国经历了《大宪章》、一六四零年代的内战和独裁、以及一六八八年的光荣革命。英国是当时典型的立宪混合政体,它的好处随处可见,最重要的是它的繁荣和稳定。在孟德斯鸠眼里,英国制度的精神是“自由”,其政治以“自由”为目的。孟德斯鸠以为,要是政治权力不掌握在一个利益集团手里,自由就能得以保障。君主制国家中,司法权不由行政权控制的话,自由就有保障。英国主权分立更进一步,司法不但独立而且司法权本身也由其陪审制度进一步分立。一个陪审团审一次案子,陪审团只负责定罪,而法官负责量刑。英国的立法权则由上院和下院来分享,上院代表着贵族和智慧,下院则代表平民和社会良心。国王和他的政府行事时必须获得法律许可,至少也不能违法,否则一事无成。早期的英国,很多官吏是由国会两院议员担任的。十八世纪的英国,政府若是没有国会多数的支持,内阁将寸步难行。国王通过让两院议员担任行政职务来控制国会。这种腐化其实是英国政府得以运作的关键。孟德斯鸠忽略了这一点,但他很可能是知而不言,他是想强调只有司法、行政、和立法权彻底分裂才是自由的最好的保障。但他认为,自由在君主制国家中一样可以得到保障。孟德斯鸠对英国的处理有两个用意:一是强调权力在英国是高度分立的;二是指出完全的分权至少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孟德斯鸠如果能活到今天的话,一定会对美国的成立和发展感到欣慰。在美国制宪之时,孟德斯鸠的分权和他提倡的古代共和国的混合政体就是争论的两极。制宪诸贤在制宪会议上的妥协,在孟德斯鸠眼里很可能就是英国和罗马的那种分权和混合政体共存的结果。美国制宪诸贤对立宪政府的看法和孟德斯鸠基本一致,但不是源于孟德斯鸠。制宪诸贤心中可能明白,分权的政府是有极小化倾向的难为政府;混合政府则为强势而易为的政府。美国宪法在其被批准的两年过程中,争执的就是这些。杰弗逊主义和汉密尔顿主义之争、小而独立的地方政府和强大的中央政府之间的争执,基本上就是两个孟德斯鸠之争。由此可见,孟德斯鸠的重要性不可估量。

  其实,从古自今都一样。人可能是偶然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但是个人的生活目的是一样的,即生存与繁衍。作为群居的人类,从有文明的那天起,就有两个面对挑战的手段,一是征服外部世界的科学技术,二是对自身组织结构和原则的优化。由于外部世界的物质资源日渐稀缺,人们通过对自然知识的积累渐渐地产生了科技。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自然的权能越来越大,也就越来越自信。这种自信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是认为科学和数学是客观的,是能独立于人而存在的;二是认为可以把科学、数学及社会科学的任何逻辑结论应用于真实世界。自信的人类认为人的理性最重要,从理性出发构造出的科学与数学并不是人类的创造物。代表这类思想的哲学由柏拉图开始,他的理想国和哲学王就是这类精英治国的政治哲学代表。近代以来,又由启蒙运动再度兴起。用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的话来说,这种自信是一种“致命的自负”。最终,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是现代专制,希特勒的德国和前苏联就是其结果。对人类自身的理性过份自信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结果居然和历史上的专制制度一样,这实在令人深思。这是因为人性固有的弱点和惰性呢?还是人类在与自然的互动中的一种必然倾向呢?有没有可能存在着象经济生活中的那只“看不见的手”一样的东西,在人类与自然的互动中起着作用呢?而这种互动产生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原则是人类永远无法预定的呢?还是有其自身的生长和演变规律可以被人类预知呢?即使有这样一种规律,可能因为我们身在其中,而永远都无法得知。那么,我们的传统是否就是这些规律的的积累呢?对一个社会来说,法律、宗教、和意识形态是其最重要的组织原则;那么这些组织原则中是否包含着一些人们无法用理性得知的真理呢?所有的这些问题都很重要,都是传统的二元论和多元论哲学无法回答的。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可能会给计划经济的失败和共产主义的失势一个理论上的答案,但是人类的理性是否是有能力解答这些问题呢?我们不得而知。要是人们认定其理性能够完成这个任务,并把他们自认的正确结论强制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去,那么从事这种实验的社会可能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作为一个个体的人,没有谁有这种权力,不但没有,民主社会应该防止这样的人出现。从而能防止理性的专制。

  幸好在启蒙思想家中有个英国人休谟,作为近代哲学的最重要人物,他不象大多数欧洲大陆的同行们那样盲从理性,而是从理性出发,指出了理性的局限。他的理论中隐含着,人类知识只是人类的创造物而已,是不能独立于人而存在的。他的名言“理性只是激情的奴隶”就是他运用理性得到的最理性的结论。在尊重常识与传统的英国人眼里,从理性出发构造出的科学只不过是人类的创造物,离开了人是无法独立存在的。而来自科学的任何逻辑结论在应用到日常生活之前,都要经过常识和传统的检验,尤其是有关政治生活的理论。正因为在当时讲英语的世界里,人们认为常识比理性更重要,才可能由此产生出英国政治制度和美国宪法,并垫定了近代国家的主权分立原则。

  我们回望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人类自身的组织结构和原则的优化过程。科学技术的进步,给人类的各种组织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管理手段,也对这些组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这些组织中对人们生活影响最大的是国家、政府、和各类经济体。自启蒙运动起,人们开始认识到人类自身的组织结构和原则,不是来自宗教也不是先天的,它们只是一种社会契约。尽管风俗和传统在社会契约中起着极大的作用,但必竟这一切都是人为的,因此人能够改变它。这里一定要提及英国和英国的保守主义,尤其是休谟和后来继承英国自由主义的中坚奥地利人哈耶克。启蒙时代,欧洲大陆的启蒙主义者动则古希腊的民主、罗马的共和,只有智力超群的休谟说,以当今的社会和习俗来论述什么是合理的政府,要比用古代制度来说明问题可靠的多。这种见识来自英国人对常识与传统的尊重,和当时的英国在制度上的优越。如罗素所论,在一个有先进制度的国家中,社会科学理论只是对现有社会的思想观念在理论上的抽象。这种理论在有着落后制度的国家中,则会引起一场革命。因此,在有着先进制度的国家中,大多数思想家是保守的。现在回头来看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给后世带来的影响。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产生了两种政治思潮:一种是英美传统,其结果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其精神的法治和自由市场,认为理性有其局限性,由理性得出的推论,必须由常识和经验来检验,美国和美国的政治体制是这种政治思潮的代表,这一切来自英国对传统和常识的尊重;另一种思潮以法国和普鲁士为代表,这一派人把理性推演到其逻辑极限,最后得到是极权和对理性宗教般的崇拜,希特勒的德国和前苏联是这种政治思潮的代表。这些人,对理性有着过高的估计。又是英国哲人罗素,在上个世纪初对理性和逻辑给出了令人清醒的论述:“理性和逻辑的应用可以从错误的前提推论出任何人们想要的结论”。于是,在运用理性和逻辑时一定要有正确的前提,政治生活和政治思想中怎样得出正确的前题,这实在是一个难题,最好的办法就是从过去的经验中寻找。因此,传统和常识在政治生活和政治思想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哈耶克在左倾思潮盛行的年代,综合了当时心理学、经济学、和哲学的最新发展,指出在传统的二元论和多元论之外还有第三条道路。他说,我们的传统和习俗产生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政治体制甚至伦理体系是无法用理性来解释的,更无法预定,它来自人类为了自身生存而采取的行动。人类可能永远无法了解这些秩序为什么会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由此哈耶克提出了“非意图结果”理论,可以说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推论。哈耶克一直在阐述和捍卫的这一理论,它即不是理性主义的也不是宗教的预定论,它阐述的是一种“自发演进秩序”。哈耶克的理论是一幅完整的图画。在二元和多元论的学术传统中,哈耶克描绘了一幅全新的整体的社会图景。在二战后的左倾思潮包围之中,哈耶克几乎是独自一人在支撑着英美的自由主义传统,这其实来自英国和美国的保守传统。

  宪政在美国,如托克维耳所言,是天意特别惠顾合众国,他们即有英国人对常识和传统的尊重,又有着最接近大自然的纯朴生活方式。殖民地人民对北美西部的土地要求,自由在于他们是进取的信念,为了保持各殖民地人民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又让他们的自由有了法律保障。美国独立,其意义远不止于政治上的独立。来自旧大陆的人们在此找到了一块道德上和物质上的处女地,独立后又能自行制定出孟德斯鸠意义的宪法和法律,这是一件意义非凡的事。在北美,人与自然的互动最终产生出了这样一种人,他们有着一种完全不同于旧大陆的性格:美国性格。这种全新的美国性格,产生出了一种孟德斯鸠意义上的法的“精神”。它即是杰弗逊主义的又是汉密尔顿主义的,它垫定了美国宪法的精神,这种精神从美国建国伊始直到现在从未离开过美国和美国宪法。

老钱:美国往事:美国的选举、定都、和白宫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美国总统大选的最后一天晚上,我和妻子一直守在电视机前,当我听到民主党侯选人奥巴马说道:“如果还有人对美国是否凡事都有可能存疑,还有人怀疑美国奠基者的梦想在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否依然鲜活,还有人质疑我们的民主制度的力量,那么今晚,这些问题都有了答案”。我突然觉的双眼有些模糊,那久违了的泪水竟然在眼睛里打转。因为这也给了我们这些华裔美国人一个答案:“是的,我们能做到”。我突然明白了为什么当年我们要拼命考托福,争着抢着来美国,那不仅是为了能在美国有更好的生活,也是为了能在这样的一个民主共和制下生活。这是一个能让一个父亲是非洲黑人的孩子,通过自身的努力成为这个世界上最强大国家的总统的制度。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美国人民和美国的民主共和制度创造了历史。

  为什么说十一月四日那天,美国人民创造了历史呢?这得从美国总统选举的历史讲起。一七八七年的美国宪法是历史上最好的成文法之一,最初这部宪法对总统的资格、选举和任期是这样规定的:侯选人必须出生在美国,宪法生效时必须是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了十四年,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总统由选举人选出,每州的选举人数与该州在联邦参众两院的议员人数相等;每位选举人投两个侯选人的票,得票最多者为总统,次多者为副总统;总统和副总统由政府发薪,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宪法中对众议员的资格、选举和任期是这样规定的:众议员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岁以上,有七年以上的美国公民资格,众议员选举时必须是所在州居民;众议员每三万人出一名,由人民直选;任期两年,可以连任,由国家发薪。参议员梢微严格些:年龄要三十岁以上,至少是九年以上的美国公民,必须是他所代表州的居民;参议员由所在州的州议会推举产生;任期六年,可以连任,由国家发薪。

  没过多久,美国第三任总统的选举就出现了托马斯·杰弗逊和阿伦·伯尔两人选举人票数相等的问题。这时,各方势力纷纷出马在民主党和联邦党之间施展手段为自己寻找代理人。最终的结果是联邦党创建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劝说了一部分联邦党议员改投了托马斯·杰弗逊的票,从而引起了美国建国后的最高级别的决斗:现任副总统阿伦·伯尔和前财政部长汉密尔顿的决斗。结果汉密尔顿命丧黄泉。更重要的是这次决斗产生了宪法第十二修正案。修正案规定,每个选举人分别投总统和副总统各一票,不再是投两张总统票。这虽然只是一次技术性调整,实际上奠定了以后二百年来的两党政治。修正案打破了最有能力的人作总统,能力第二的人作副总统的常识。因为两人得票相同时,他们就不再有君子风度了,而是为了总统这个权位各施法术用尽心机,从而可能会用阴谋来代替政治中的公平公正原则。给了利益集团影响总统选举的可能。有了第十二修正案后,实际选举中,选举人是按照政党配对投票,即一对正副总统候选人,在和另一对候选人在竞选。这就承认了一个事实:得最多和得次多票者,非但不是政治上和治国理念上最接近的人,很可能是相差最远的人,是反对派。这样,反对派就在政治制度中有了其应有的地位,反对派和当权者的区别不过是得票多少之差而已。他们不是敌人。不同政见的政治家们只是政治理念和治国方略不同而已,他们可以在健全的治理程序下共存。

  最初的宪法没有限制公民参政,只是把选举权留给了各州。由于各州的传统与习惯的差异,黑人和妇女在美国建国之初都没有选举权。一直到林肯宣布解放奴隶,黑人获得了自由后的一八七零年,国会才通过了宪法第十五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公民的选举权”。但是妇女还是没有选举权。

  一八七二年,苏珊·安东尼在纽约的罗彻斯特市参加了投票,随即被捕。法庭判苏珊有罪,罚款一百五十美元。十月,密苏里州的弗吉丽亚·迈纳在圣路易市注册投票被拒绝。迈纳以公民投票权被剥夺为由在州法院起诉地方政府,被裁决败诉。迈纳把此案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一八七四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公民权作出了保守的解释:公民权不包括投票权。于是,各州不让妇女投票合宪。直到一九二零年,威尔逊总统签署了宪法第十九修正案,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被联邦或州剥夺或限制,妇女才有了选举权。

  因为小罗斯福总统在二战期间曾四次连任美国总统,到了一九五十年代,国会再次修宪规定总统最长任期为两届。要是无法选出下届总统,已连任两届总统的现任总统可以再任两年。也就是说,总统最多可以在任十年。

  参议员由州议会推举产生的方式,直到一百多年后的一九一三年,才由宪法第十七修正案规定各州参议员也由各州人民选举产生。

  现代美国总统选举,发源于一八二八年。当时是约翰·昆西·亚当斯和安德鲁·杰克逊竞选美国第七届总统。杰克逊支持者中的“小魔术师”纽约人马丁·范布伦,组织了民主党的代表大会,会上提名总统侯选人。这种选举方式一直持续到现在。范布伦自己代表东部的支持,他还拉拢了南方势力的代表卡洪,形成了一条西部、东部、和南方的联合阵线。此举打破了传统的党派观念。传统的政党是以意识形态划界的,至少是以政策划界的。范布伦的作法是政党以选举为界,不问意识形态,此为现代选举的先河。

  现代的美国总统选举非常复杂,共有四个阶段:候选人提名、竞选、推举选举人,最后由选举人投票选出总统。在选举年的六月,各政党由各州选派代表参加全国代表大会,在会议上提名总统候选人。每州都提出了候选人之后,大会代表通过投票方式选举本党的候选人,得多数票的获得本党总统候选人提名。选举的第二阶段由获得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在全国竞选。这种全国性的竞选是总统选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一般在总统选举年的九至十一月进行。竞选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向选民介绍本党的政治主张及候选人自己的施政纲领,向选民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尽可能争取最多的选民支持。选举的第三阶段由各州选举它们的选举人。选举的最后阶段,是由选举人在候选人之间投票正式选出总统。当各州选出其选举人之后,这些人组成选举团,在选举年的十二月的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在各州首府所在地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由于总统和副总统的候选人是配对参选,所以选举是在各政党之间进行选举。其实,正式选举的结果实际上在选举人被选举出之后便已经确定,选举人投票只是形式,最后,各州投票结果将在选举之后的第二年的一月六日下午一时,由参院议长在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上公布。当选总统和副总统的就职时间是同年一月二十日中午。

  说完了美国选举的变迁,再来看看美首都的变迁吧。美国独立发源于两个殖民,马塞诸塞和弗吉尼亚,马塞诸塞人是为了自由贸易,弗吉尼亚人为了向西部扩张获取土地。在召开大陆会议时,马塞诸塞和弗吉尼亚之间无论是水路还是陆路,路程都很远,于是选择了中间的费城作为会址,费城因此成为美国的第一个首都。一七八三年,大陆军因欠饷问题,在费城差点酿成兵变,大陆会议撤出费城。于是首都先搬到了新泽西的普林斯顿,几个月后再迁往马里兰的安那波利斯,一年后又来到了新泽西的特兰顿,一七八五年一月首都在纽约落户。

  华盛顿执政之初,政府只有五名阁员四个部:总检察长伦道夫是光杆司令,汉密尔顿任财长,诺克斯任陆军部长,杰弗逊任国务卿。新政府首当其冲的四件事是:战争债务,国家银行,人权法案,和首都永久地址。当时大陆会议欠了很多债,很多议员和政府官员都想削减债务,也就是让人民一起承担债务。但汉密尔顿坚决要把所有债务还清。汉密尔顿解决债务的方案很简单,就是让各州平摊债务。这下子弗吉尼亚不干了,弗州已经把债务还了一半了。南方议员们还认为,北方的资本家已得到风声,从老百姓手里廉价收购了大量债券,政府这样作是为了他们的利益。另外,还债必定要加税,这又会损害南方农场主的利益。于是,汉密尔顿来到杰佛逊的寓所商谈此事,席间双方做成了一笔政治交易:杰佛逊支持汉密尔顿由政府承担所有债务,而首都的永久地址选在波托马克河边。过去的首都一直在北方,弗吉尼亚想把新首都建在南方。波托马克河是弗吉尼亚和马里兰的界河,两个州的人都愿意。波托马克河还是弗吉尼亚的母亲河,要是首都定在波托马克河边上,那是弗吉尼亚人的光荣。于是杰佛逊和麦迪逊欣然同意,只要首都的事能落实,就支持汉密尔顿的计划。华盛顿的家在波托马克河边上,他也愿意。这里是美国东部地理的中间位置,这个建议很快就通过了。弗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各出一块地,是为新都。新都建成前,临时首都设在费城。联邦政府于一七九零年迁回费城,于一八零零年进驻华盛顿特区。南北战争时,弗吉尼亚退出联邦,给首都的地也要了回去,这样今天的华盛顿特区只剩下了河的北岸。建都事件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政治交易。

  现在来看看美国的总统府“白宫”的历史。最初建总统府时,华盛顿总统参与了设计图纸的定稿。最后选定的是南卡罗来纳州爱尔兰建筑群师詹姆斯·霍本的设计。霍尔借鉴了英国都柏林的赖斯特恩公爵府第的基本轮廓,同时参照了柏林的一座城堡式的乡村建筑。该设计出自意大利名建筑师迦利略之手。霍本取其精华,屋顶采取栏杆式建筑,深得华盛顿总统的喜爱。总统官邸的椭圆形大厅是以另外三座著名建筑为样板的。

  一七九二年十月十三日,总统官邸正式奠基开工。主持人在基石上放了一块黄铜铭牌作为证物。在一九四八年重修白宫时,电子探测仪发现了这块铭牌的位置,但因基石上的建筑很坚固,没能挖掘出土。总统官邸开工后,由于资金短缺,施工进度很慢,一直到一八零零年才初步建成,华盛顿总统在任期内无缘入住白宫,而且在他的有生之年从未见过白宫。入住白宫的第一位总统是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这栋三层的白色建筑,在一八一二年战争之后才被正式称为“白宫。”

  住在白宫正厅二楼的总统一家,是“美国第一家庭。”亚当斯总统住进白宫时,白宫的工程尚未完工。屋里的墙壁是湿的,每天要用柴火烘烤。当时,白宫只有六个房间可以住人,第一夫人阿比盖尔用未完工的东厅晾衣服。新居的陈设和布置出自阿比盖尔之手。白宫的扫尾工程一直到第三任总统杰弗逊时才结束。

  现在的白宫位于哥伦比亚特区宾夕法尼亚大街的南侧,占地十八英亩,绿草如茵,繁花似锦。这栋三层楼建筑,二百多年来几经扩建,总面积有几千平方米,一百三十二个房间,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五任总统詹姆斯·门罗在主楼的南北两侧各增建了一个门廊,南面门廊是弧形的,北面是方形的,是为白宫的主要入口。杰克逊总统入主白宫后,又在主楼东西两侧增建了立柱走廊。第二十六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时期,在西端建造了两翼楼室,紧挨着总统办公室,总统办事员的办公室、内阁会议室都设在这里。与西翼对称的是东走廊外的东翼,是总统秘书班子和军事顾问的办公室。南门廊外是总统花园南草坪,历届总统在这里种下有历史意义的植物,如今绿树成荫,枝繁叶茂。是美国总统欢迎各国来宾的地方,在新闻界最有名。

  美国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可以在宪法的框架内循序渐进地进行改革来适应时代的变迁。在其两百多年的历史中,宪法的修正一直在进行,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在不断地扩大。美国的宪法给社会发展提供了稳固的框架。宪法最初没有明确赋予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它规定了公民和政府、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于是公民的自由有了保障,也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这部成文法把社会在制度上的所有发展都置于宪法的框架之下,尽管宪法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宪法的实施意味着,各级政府的执法依据不是法律是否合情理,是否公平,而是看该法律是否合宪。不合理的法律,也必须执行。政府和公民没有拒绝执行法律的权力,但有修改法律的权力。不完善的宪法条例,可以由立法来补充或修正;地方法中的缺陷,可以根据宪法和各州的立法来改善。在法律被修正或废除之前,所有的法律,包括联邦和州法都必须执行。有效和权威的美国宪法,不断地被修改,修正案不断地增加;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法不断地被废除,社会也在不断地进步,到了今天,终于选出了美国第一位黑人总统。